刘毅案-哈尔滨奇闻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哈尔滨时代集团案的债权人。通过2005年1月31号(哈尔滨日报)改革开放25年产权式投资推介大会专刊和2005年2月22日(新晚报)时代产权式酒店公寓专刊的宣传,及省市领导在主席台就坐

哈尔滨时代集团案的债权人。通过2005年1月31号(哈尔滨日报)改革开放25年“产权式投资推介大会”专刊和2005年2月22日(新晚报)“时代产权式酒店公寓”专刊的宣传,及省市领导在主席台就坐并讲话,我们债权人认识了哈尔滨时代亿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时代集团)认识了法定代表人刘毅,出于对党报及哈尔滨市政府(简称地方政府)领导的信任,债权人与时代集团建立了借贷关系。
  因时代集团不履行借款协议,到期拒不还款,经债权人的举报,主犯刘毅于2009年12月29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2年4月27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以(2011)南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涉案金额2.56亿人民币,人员2495名,判处被告人刘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其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刑期自2009年12月29日至2014年12月28日止)。
  很多债权人至今还不知本案的宣判结果。已知的债权人对(2011)南刑初字第133号判决书产生如下质疑:1,对本案的指控所使用的法律罪名是否准确。2,法院或公诉机关是否对债权人(不特定人群)有告之的责任。3,涉案金额2.56亿人民币,人员2495名,主犯或五年徒刑,量刑过轻。4,债权人的本金及利息之字未提。5不公开宣判,剥夺了债权人的知情权,上述权。
  (2011)南刑初字第133号的判决书已表明了地方政府的态度。事件一,2005年时代集团集资咋骗活动被省银监局发现处理后,新闻媒体未向公众报道,地方政府继续放任纵容,时代集团用后来债权人的本金返还前面390名债权人的本金,并付利息共返还2569.11万元人民币,同时利用媒体大肆宣传,致使更多的群众上当受骗。事件二,刘毅等主要案犯归案后,在长达3年的时间里,债权人多次去法院,检察院,市信访局等相关部门询问本案的进展,可是各部门相互推诿,不予答复,致使债权人的利益无处伸张。事件三,不公开宣判迫使债权人承认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判决书)。
  因此债权人向党中央,习总书记,中央政府及全国人民呼吁:
  1,恳请党中央,习总书记,中央政府派工作组督办本案。
  2,撤销(2011)南刑初字第133号判决书,重新审理。
  3,对本案应刑事附带民事进行指控。
  4,对时代集团现有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见2011年南刑初字第133号判决书,刘毅辩护人“时代集团现在还拥有价值近2亿元资产)。
  5,偿还债权人的本金及利息。不还完钱不能放人。
  6,实行三公开办案,并通过媒体及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向2495名债权人执行告知责任。
  7,视本案的发展,暂时保留其他诉讼权利。
  几年来债权人中有多少被骗的老人因无钱治病含恨而死,又有多少被骗家庭因债台高筑而倾家荡产,妻离子散。我们相信党,相信政府。恳请各地媒体,新闻记者及网友们跟贴转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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