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成煤矿行业"保护伞"的四大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 官员入股煤矿多为口头约定反调查能力强 ● 不法矿主为获取利益千方百计打通关节 ● 煤矿花钱消灾执法部门收钱创收 ● 一些单位有令不行监管制度形同虚设 法制日报记者 邓红阳

 ● 官员入股煤矿多为口头约定反调查能力强 ● 不法矿主为获取利益千方百计打通“关节” ● 煤矿“花钱消灾”执法部门“收钱创收” ● 一些单位有令不行监管制度形同虚设

  法制日报记者 邓红阳  煤矿安全事故背后有没有腐败问题?根据河南省纪委近日的通报,在2009年9月至2010年6月间,河南省先后发生的3起煤矿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其背后都存在国家工作人员入股煤矿,给不法矿主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

  矿难背后一批国家工作人员因煤倒下

  2009年,平顶山新华四矿“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6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84.4万元。

  2010年,洛阳市伊川县国民煤业有限公司“3·31”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44人死亡,4人下落不明,直接经济损失2728.4万元。

  2010年,平顶山市卫东区一煤矿发生“6·21”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造成49人死亡,2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03万元。

  河南省纪委在通报中指出,在以上3起事故处理中,7名国家工作人员因投资入股煤矿受到党纪、政纪处分,61名国家工作人员因收受贿赂、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腐败问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张和儒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新华区原区委书记柳玉君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特征之一国家工作人员入股煤矿

  河南省纪委有关负责人说,纪检监察机关在对其中一起重大事故的调查中发现,有职能部门的7名领导干部在煤矿投资入股,投资额共900万元,个人最高投资200万元。在投资入股形式上,有的直接以个人名义投资入股;有的利用配偶、子女或亲友的名义入股;有的以本人名义,但由他人出资入股;有的利用职权直接入干股。这些“权利股”在工商部门不登记,在公司章程中不显示,没有书面协议,多是煤矿主与入股人的口头约定,反调查能力极强。

  这名负责人指出,近年来,河南省先后两次清理纠正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但仍有个别领导干部顶风违纪、拒不撤资或暗中投资煤矿。由于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在煤矿投资入股,公开或暗中包庇非法矿主,使一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停产整顿或取缔关闭的煤矿有恃无恐,导致矿难发生。

  特征之二矿主不断向领导干部行贿

  河南省纪委有关负责人说,2004年开始,平顶山新华四矿矿长李新军多次向时任河南省国土厅分管领导和业务处室负责人行贿,河南省国土厅原副厅长张和儒先后收取矿主60万元,为其违规办理了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与此同时,李新军多次向平顶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和中平能化相关部门负责人行贿送礼。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李广等人收钱收物后,对新华四矿违法办理扩大资源大开绿灯,中平能化集团有关部门积极认可。

  为寻求更直接的“保护伞”,新华四矿实际控制人张培举和名义矿主李新军,把目标盯上新华区领导,新华区原区委书记杜欣收受张培举贿赂款5万元,杜欣的继任者柳玉君收受李新军送的8万元后,亲自带着李新军到中平能化集团为其协调转让煤矿资源问题。

  经查实,从2005年到案发,李新军先后向有关部门8名领导干部行贿133万元。

  河南省纪委认为,在这些矿难背后,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法矿主为获取不法利益千方百计通过行贿方式打通“关节”的问题。

  特征之三执法部门收钱创收

  河南省纪委有关负责人指出,一些执法机关及人员利用手中的执法权为不法矿主提供保护,与不法矿主结成利益共同体,煤矿“花钱消灾”,执法部门“收钱创收”,各取所需。

  新华区煤炭局对新华四矿组织复工验收时,组织复工的验收人员每人收受了矿主给予的500元,使该矿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复审,新华区副区长齐同燕和新华区煤炭工业局局长康双义因玩忽职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07年,新华区煤炭局对新华四矿罚款69.2万元,罚款理由各种各样,但对煤矿火层基改、违规生产等重大安全隐患只字未提。

  特征之四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平顶山新华四矿、平顶山市卫东区“6·21”事故煤矿经多次转手买卖,实际控制人多次变更,性质也由集体性质变成私营企业。当地煤炭管理部门明知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却予以默认,致使煤矿长期组织非法生产,大肆盗采煤炭资源。

  河南省在煤矿安全上采取的包矿制度,在平顶山新华四矿、平顶山市卫东区“6·21”事故煤矿也形同虚设。案发后,新华四矿实际控制人张培举接受调查时说:“矿井旁煤堆成山,难道驻矿员就看不到吗?”

  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中还发现,平顶山市卫东区“6·21”事故煤矿在事故发生前,平顶山市政府曾要求对该煤矿采取断电措施,但平顶山市发改委未及时下发断电通知,市电力公司虽然参加了会议,但声称没有收到发改委的直接通知,也没有立即采取断电措施,致使煤矿矿主继续违法生产,3天后发生了特别重大事故。

  河南省纪委有关负责人认为,在基层,一些地方和单位有令不行、阳奉阴违,包矿等制度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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