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松原书记蓝军被查 离任时曾有人拉横幅送别

2014-12-09 09:23 来源于:一财网 | 作者:林小昭 | 浏览:
据吉林省纪委信息: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共松原市委原书记)蓝军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原吉林松原市委书记蓝军

    据吉林省纪委信息: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共松原市委原书记)蓝军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资料显示,1953年10月生的蓝军是吉林梨树人,共青团吉林市委书记,吉林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吉林市龙潭区委书记、吉林电视台台长、吉林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局长等职务。2003年4月转任地级市松原市市长,3年后担任松原市委书记职务,至2011年5月卸任,蓝军先后在松原主政了8年的时间。

    蓝军离开松原时,在当时的市委广场、市政路,曾有“千人送蓝书记”的场面,尤其是一群身着黑色西装、白色衬衫的干部“群众”,手拉着各种横幅,如“蓝军,松原人民的好儿子”、“蓝书记,我们不愿您走”等,颇为引人关注。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