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证券高管王长林贪污1100余万被判死缓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王长林受审。李佳 摄 正义网北京3月8日(见习记者 高鑫)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管王长林涉嫌贪污案经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做出一

王长林受审。李佳 摄 

  正义网北京3月8日(见习记者 高鑫)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管王长林涉嫌贪污案经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做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王长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现年48岁的王长林具有大学文化,他早先在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银河证券”)担任财务资金总部总经理,负责对国有资产的监控。此后,银河证券进行重组,王长林被聘任为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

  1999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中心”)购买了1.5亿元的国债,托管在广发证券天河营业部。2001年,资金管理中心发现该营业部擅自动用了该笔国债,于是委托职员节某寻找一家新的证券公司托管,以保证国债的安全。

  节某向在银河证券公司工作的妻子丁某咨询得知,银河证券公司是中国唯一一家国有证券公司。他将情况向单位汇报后,领导决定将该笔国债交银河证券托管,并指派他联系营业部。

  几天后,时任银河证券财务部总经理的王长林,向节某的妻子推荐上海复兴东路营业部,并提供了该部经理杨某的电话号码。节某与杨某经过联系见面,双方谈了国债托管事宜。

  2001年10月,资金管理中心正式将1.5亿元国债托管给银河证券上海复兴东路营业部。复兴东路营业部除按照协商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支付年8%的高息外,还依当时的行业惯例支付年不超过3%的中介费,从2002年1月至2004年4月,共支付1169万元中介费。这些钱由林跃辉、于水(王长林的妻弟)从复兴路营业部全部以现金方式领走。

  林跃辉作证称,2002年初,于水让他去上海帮他姐夫王长林办点儿事,他们第二天来到上海复兴东路营业部门口,于水让他进去找一个姓杨的总经理提取现金。林跃辉说明了来意,对方与王长林确认后,将事先准备的100余万元现金交给他,他又转交给于水。此后,每隔几个月,于水都会带林跃辉去该营业部取钱。

  2004年,银河证券开始内部清查违规支付的中介费,接到公司的调查令后,杨某上交了利息和中介费等账目,并联系王长林让他退回中介费。

  2006年,林跃辉将275万元还给复兴东路营业部,并签署了还款承诺书。此后,林跃辉被检方带走,节某因违规使用资金也被抓获,并检举王长林可能在这笔1.5亿元的业务中收了好处费。

  2009年10月,王长林在公司被反贪部门带走,此后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

  2011年2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王长林在法庭上否认了检察官的指控,他说“公诉人所说的这些事,我并没有做过。”对公诉人的讯问,王长林均以“没有”简短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长林于2002年1月至2004年4月间,利用其担任银河证券公司财务资金总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该公司上海复兴东路营业部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人民币1.5亿元国债托管业务过程中,虚构该笔业务系由中间人介绍的事实,指使于水、林跃辉(均另案处理)冒充中间人,以收取中介费的名义,骗取该营业部公款人民币1100余万元。2006年间,王长林为掩饰犯罪,指使林跃辉向该营业部退还人民币27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长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巨额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王长林所犯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