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夏天,喜爱法律的陈会林和武保明为一童工的民事代理人,多次往返太原市清徐县人民法院徐沟法庭。在此期间,他们发现该法庭大院本应按时升降的国旗竟然掉在地上,并长达半月无人理睬。
8月2日,他们给徐沟法庭的门卫说,国旗掉在地上,太不雅观了,赶快拿起来吧。门卫立即给有关人员打了电话;8日,他们又去该法庭,发现国旗还躺在地上。当时,急于开庭,他们向法庭姚连锁庭长指出,殊不知,姚庭长却冷漠地说:“此事与本案无关”。时隔12天后的8月14日,他们发现庄严的国旗仍在草丛中无人问津。出于对国旗的尊重与热爱,陈会林、武保明拨打了市长热线电话。8月15日,《生活晨报》即予以曝光。
为此,一场莫名其妙的灾难却降临到他们的头上。清徐县人民法院竟然拘留了他们30天,并历时三年的打击报复。
残酷打击报复
2007年9月26日,陈会林和武保明到清徐县人民法院谈代理案件等问题,王利生院长责成刘志家副院长办理。在刘志家副院长办公室他们又谈起国旗之事,谁知,刘志家竟不屑一顾,蛮横地说:“国旗的事与你们球干,你们管不着!”
国旗是祖国的象征,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捍卫国旗的尊严是每个中华民族最普通的常识。陈会林没想到作为一个法院的副院长,竟然如此藐视国旗?于是反驳了两句。不料想,刘志家勃然大怒,站起来一把揪住陈会林的头发就往门外拽,陈会林本认为自己说的没错,坚决不出去。于是,刘志家又叫来法警把陈会林拖到楼道,按在地上,丧心病狂地用脚在陈会林腰部、腿部、脸部、头部乱踢长达十几分钟,顿时,陈会林满身是血。为防止陈会林反抗,刘志家又让法警队郑队长给其戴上手铐。随后,他到办公室脱掉外衣,出来仍继续殴打陈会林。陈再次被打倒在地后,刘志家用脚踩在陈会林手上,又跺又捻,直到累得不能再打了才停止(附刘国亮书证)。
在此情况下,同行的武保明实在看见陈会林满脸是血,为了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于是,掏出手机拨打110报警,却被几个法警抢走了手机,并把武拉到王利生院长办公室也给戴上手铐。
也许是他们觉得自己做的有些过火,也许是为了掩盖残忍暴行。他们又威逼武保明作伪证,强迫他证明是陈会林打了刘志家;武保明不从,他们又让武证明是陈会林骂了刘志家;武还不从,又让武证明陈会林与刘志家吵架。武保明义正词严地说:“你们打人,还要诬陷他人。你们再不纠正所犯的错误,我要告到中央去!”
殊不知,清徐县人民法院不仅不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反而倒打一耙,竟以“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冲击领导办公室”的罪名将二人拘留。(下见清徐县人民法院2007年9月26日对陈会林、武保明实施非法拘留的《拘留决定书》的影印件和刘国亮及拘留所犯罪嫌疑人的证词)
伪造法律 恣意枉法
陈会林和武保明该不该拘留?清徐法院所述的“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究竟是否成立?我们走访了北大、清华、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律专家、教授,他们认为:
其一,陈会林、武保明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捍卫国旗的尊严,本应提倡、爱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该法第十九条明确指出:“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而作为执法单位的山西省太原市清徐人民法院的国旗掉在地上近半月之久,无人理睬。毋庸置疑,这是一种玷污、践踏国旗的行为,已严重亵渎了国家的法律和国旗的尊严!当公民提出质疑,清徐县人民法院的执法人员,不但不予改正,反而大打出手,暴力行凶,非法拘留。这是一起严重的违法事件。
其二,清徐县人民法院已涉嫌伪造法律文书。
2007年9月26日,清徐县法院拘留陈会林和武保明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可是遍查我国各个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全,都找不出这样一部法律。而且迄今为止全国人大尚未制定出这样一部法律。目前我国仅有的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三部法律。
可见,清徐法院拘留决定书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是一部子虚乌有的法律文本。再仔细看,这份《拘留决定书》是一份打印好的文本格式,非手写。拟是经常使用的法律文书。不知该院误导了多少公民?也许,清徐县法院的执法人员可能从来都以为自己就是法律的化身,或者换言之自己就是法,我们就是这样“执法”,你们这些无权无势的平头百姓奈我如何?
其三、既然清徐县法院非法拘留陈会林和武保明的法律依据是牵强附会,那么他们究竟依据的是什么条文?我们找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名称近似的三部诉讼法进行逐一对比后,发现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有类似他们滥施刑罚的相近字句。该法条全文如下:“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犯法庭规则的人,可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给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混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我们从中可以看到,第三款确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的字句,但他们却断章取义,有意将前文“人民法院对混闹、冲击法庭”十二个表明场合的关键字掐去,刻意将“法院”和“法庭”混为一谈,也就等于将法院工作人员跟“审判人员”混为一谈,却在其后增加了原法条中根本没有也绝不可能有的“冲击领导办公室”(陈会林)和“冲击办公室”(武保明)字样,为非法拘留无辜公民寻找借口。退一万步讲,即使当时陈会林和武保明其中之一真的与刘志家发生了什么冲突,也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矛盾,至多属于治安问题,应由公安部门来解决,岂能由法院自己随意制造一个法条将无辜公民任意拘留?
其四、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文书样式》一书中明文规定,拘留决定书必须在“审理(或执行)一案中”的空格处,明确填写被拘留人妨害审理或执行的事实,也就是说法院是审理还是执行什么案件(包括名称、案由和案号)的过程中,被拘留人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或者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具体事实,包括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和后果等,并应阐明必须予以拘留的理由,列举使用的法律条款项。而我们在2007年9月26日的两份拘留决定书上看到的是不着一字的长长的空格,如果真有这样一个案件,他们为什么不愿意予以明确填写呢?
事实是当时该院既非在审理,也不是在执行什么案件,完全没有最高人民法院所要求的具体案件的“名称、案由和案号”,如果现编又可能害怕授人以柄,该院在填写拘留决定书的时候,本能地认为我们皇皇法院,即使什么理由都没有,拘留你们两个老百姓,你们敢把我们怎么样?所以就索性来个全部留白;对陈会林、武保明的拘留决定书上,所根据的“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冲击办公室”的理由纯属捏造,根本无法成立。首先,该院既未在“审理(或执行)一案中”填写按规定必须填写的内容,也就证明他们当时既非审理亦非执行某个案件,那么何来审判人员?若有该院自称的审判人员,那请问是在审判哪个案件的法庭上或执行现场?被我们所“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的审判人员姓甚名谁?他受到了什么样的“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为啥受害者至今不出具书证或证言?其实,正是刘志家及其手下对陈会林进行了长时间的“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反而贼喊捉贼,倒打一耙,进行栽赃诬陷。
所谓“冲击领导办公室”纯属莫须有,当时陈会林在刘副院长办公室跟他在国旗的问题上发生争论,是刘志家首先动手揪着陈会林的头发往外拖,怎么竟成了陈会林“冲击领导办公室”?在场的武保明原本一直保持沉默,只是在刘志家等人长时间残酷殴打陈会林后,才猛然意识到自己应该赶紧报警解救陈会林,刚掏出手机拟拨打110,手机立刻便被法警抢走,自己也被拖到王利生院长办公室戴上了手铐。随后法院王院长又要求武保明作伪证,证明陈会林辱骂并殴打刘志家,被武保明拒绝。明眼人一看便知,所谓“冲击办公室”就是清徐县人民法院故意颠倒黑白歪曲事实,对陈会林、武保明打击报复的借口而已。
往事不堪回首
三年后的今天,陈会林、武保明提起往事仍不堪回首。在太原市小店区武保明的办公室,陈会林拉起裤脚让我看他被打的痕迹。在其脚踝处两个红色的斑点仍依稀可见。
“我是托党的改革开放的好政策富起来的企业家,武保明是国家公务员,科级干部。我们都对党充满着深厚的感情,是坚定的爱国主义者。没想到,就因为捍卫国旗的尊严却遭到残酷打击。”陈会林如是说。
三年来,陈会林和武保明屡屡遭到莫名其妙的刁难和报复。
2010年春节前,陈会林在北京路过天安门广场,因为随身的公文包里装有这份情况说明,被当作非法上访人员送至马家楼接济站,随后被太原市小店区派出所拘留。
前几天,武保明带着俩十岁的双胞胎儿子到了北京,目的是到天安门广场看看升旗仪式,儿子来点儿爱国主义教育,可同样是因为包里装着这份材料,被安检人员拒之场外,如果不是带着俩未成年的孩子,武保明肯定也被送到太原市接访人员的手中。我们难以想象这堂“未竟”的爱国主义教育课,将会在孩子们的心里留下怎样的阴影?
众所周知,国旗是民族的象征,是民族的尊严。在世界上,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肤色,无论在比赛场地还是各个领域,只要取得重大成绩都要心系国家,饱含热泪仰望着国旗。解放前夕,在重庆渣滓洞里江姐等革命前辈深陷囹圄绣红旗;在奥运会上,王军霞、邓亚萍、刘翔在取得冠军时身披国旗满场跑。在每一次领奖台上,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在我们的运动健儿身后冉冉升起时,作为中华民族的一员谁不为之感动落泪?而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对国旗不屑一顾,甚至对维护国旗尊严的民众大打出手,是可忍孰不可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