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前,因接受金钱为他人减轻刑罚而站上被告人席,结束了法官生涯。如今,这名昔日的女法官又因贪污、行贿再度站上被告席。昨天,温州市龙湾区法院对金敏作出一审判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1993年,时任温州某基层法院法官的金敏在审理一起轮奸案中,接受了被告人父母所送的6000元现金后,从轻判处了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6年,金敏的这一受贿行为被检察机关发现。同年,温州市龙湾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金敏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1998年,已被逐出法官队伍的金敏被聘为温州市房建办的会计,后又升任为温州市房建办计划财务处处长。2007年1月,金敏伙同当时市房建办主任丁某(另案处理)、综合处处长王某(另案处理),虚列开支,骗取市房建办公款96641元。同年12月,市房建办建设的昌盛锦园住宅区需要维修,金敏再次伙同丁某和王某,虚列开支,骗取公款15万元,金敏分得5万元。
2004年3月,金敏、王某和时任市房建办工程处处长的陈某,得知市房建办的办公地点即将从昌盛锦园搬迁至万盛锦园,遂共同商议以低价购买市房建办原来的办公室。市房建办主任丁某未经有关部门审批,违规将三间房子以每平方米2258元的低价出售给三人。为感谢丁某的帮助,三人商定分别出资40000元、65000元、60000元送给丁某。经评估,上述3套商品房在2004年3月的市场价格均为每平方米6600元。2006年,金敏以每平方米7500元的价格转卖房屋给他人,违法获利6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以贪污罪、行贿罪判处金敏有期徒刑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