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巡视组发现问题可越级直接向习近平汇报

2014-07-02 11:18 来源于:第一财经日报 | 作者:记者 张流常 | 浏览:
本年度第一轮中央巡视工作,已经全部结束。中央巡视组接下来会做什么?中央巡视组将在下一步巡视哪里?这都成为大家关注的重点。

本年度第一轮中央巡视工作,已经全部结束。中央巡视组接下来会做什么?中央巡视组将在下一步巡视哪里?这都成为大家关注的重点。

发现问题之后

根据党内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巡视工作结束后,各巡视组就要研究撰写书面的“巡视报告”。这份报告,需要对巡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上述的“处理意见”只是初步的,还要经过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继续研究。

最终的意见由谁决定呢?中共中央委员会。

实际上,很多重大问题,比如涉及各省市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中央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再具体一点,比如副部级以上官员被调查的问题,在巡视过程中,都需要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巡视组是否可以越级汇报呢?比如越过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更高级别的组织或个人进行汇报呢?

可以。在特殊情况下,那就应该是比那些副省部级官员的一般违纪违法行为更加严重和影响重大的情况,各巡视组可以直接向中共中央的主要领导汇报,比如直接向中共中央总书记汇报。

相反,中共中央委员会是否可以越过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直接听取各巡视组的工作汇报呢?可以。

在中共中央委员会对巡视工作的处理意见作出决定之后,又要进入怎样的程序呢?

一个原则性规定是,各巡视组“不直接查办案件”,如果出现了必须被查的人或事,那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比如涉事官员的行政级别,交由不同级别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除了案件查办等“点”上的问题,巡视中还可能会涉及一些“面”上的问题。

对于上述问题,各巡视组在经过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巡视期间了解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

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当自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必须拿出整改方案。此时,整改意见不必再报送各巡视组,而是直接报送给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整改意见并非最终结果,最终整改的实际情况也要在报告之日起12个月内报送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比如,前段时间,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制作的专题,就2013年第二轮整改结果,向社会予以了公布。

下一步巡视哪里

中央巡视工作,其实被分为两类:

一类是对各省市自治区的巡视,被称为常规巡视;一类是对中央国有企业、大型国有银行、大学以及中央各部委局的巡视,被称为专项巡视。

2013年5月第一轮巡视中,中央巡视组对湖北省、内蒙古自治区、重庆市、贵州省、江西省进行了常规巡视;对中储粮总公司、水利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人民大学进行了专项巡视。

2013年11月的第二轮巡视,对吉林省、云南省、山西省、安徽省、广东省、湖南省进行了常规巡视;对商务部、新华社、国土资源部和三峡集团进行了专项巡视。

2014年3-5月,对甘肃省、北京市、宁夏回族自治区、山东省、天津市、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南省、河南省、福建省和辽宁省进行了常规巡视;对科技部、复旦大学和中粮集团进行了专项巡视。

从上面三轮的中央巡视可以看出,中央巡视工作以常规巡视为主、专项巡视为辅,尤其在今年的第一轮巡视中,增大了常规巡视的占比。

按照党内巡视的有关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在每届任期内要开展1至2次。

这意味着,本届中央领导班子五年任期内,将进行1-2次的中央巡视工作。

目前常规巡视中,直辖市只有上海尚未被巡视,自治区中还有广西和西藏尚未被巡视,此外,黑龙江、河北、四川、陕西、湖北、青海、江苏和浙江也未被巡视。这也就意味着,尚有11个省市自治区未被巡视。

而按照目前增加常规巡视占比的趋势,13个中央巡视组在下一步极有可能将所有剩余常规巡视地方巡视完毕。同时,还有可能选出一个中央部委、一个央企或者一所大学进行专项巡视。(第一财经日报 记者张流常)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