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下午,民政部网站出现的一条信息引起了广泛关注,新起草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内中规定了“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捐赠接受机构收到捐赠后的24小时内披露捐赠款物接受信息”等内容。
民政部表示,起草该指引主要是为了规范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公益慈善组织公信力。这是民政部对于一些慈善基金会近期遭到信任崩盘后一个非常积极的反应。但是,本报记者采访中发现,在一些从事过慈善活动的人士看来,公布捐赠数量、去向等仅仅是慈善机构重建公信力的一小步;除此之外,更加值得关注、必须改进的关键性问题还有很多。听听他们曾经遇到的一些问题,或许能帮助民政部发现需要完善和修改的方向。
同一个基建项目,基金会报价27万,自建花销8万
虚高报价背后究竟是否有利益驱动?
范琪(应要求化名,白领,2006年起在工作单位和朋友中发起了“爱心社”活动,5年多来多次与多个慈善基金会联系,并合作了多个项目):
我只给你讲一个例子就能说明问题。我们要在云南德钦地区援建一所小学,最开始是跟一家全国知名的基金会联系,希望采取“出钱不出力”的方式,就是由我们负责项目的全部费用,项目运行交给基金会。对方给出的报价是27万,当时我们觉得太高了。因为那个小学是“拖拉校”方式,不是各个年级都齐备的“完小”,不过是一共有6间教室的二层小楼的翻新,外加个小操场。后来我们自己与当地学校联系,请了乡里一位非常受尊重的老人、一位老教师、一位校长来帮助我们,自建完后费用一共也就8万。这19万的差价究竟损耗在哪个环节了?
我可以不客气地说,是被 “扒皮”了!我们捐款到基金会去偏远地区做慈善项目,对方常常会请一些带着各种名头的领导去“现场”,住着高档宾馆,吃几千元的桌饭,我们对着那些饭都难以下咽,不是因为这些钱都是我们掏,而是……
康新(应要求化名,单位公益活动具体负责人):
我们集团做公益活动,一般都是自己直接做,性质属于“交钥匙工程”吧。对于被救助对象的要求,我们都会针对具体内容亲力亲为。这样,既能解决问题,也能把钱用在刀刃上,避免了层层克扣、环环扒皮的可能。
收到1亿捐款提留1500万?获利比实业企业还高
慈善基金对捐款按比例提留是否该改进?
范琪:
我最关注的事情其实不是账目公开、捐赠信息公开等问题,我觉得最重要的问题是:公益慈善组织应该不应该提留庞大的管理费用?我所知道的,有的基金会会按照15%的比例提留捐款,这个提留比例太高了,捐款少的时候看不出来,如果有人捐1亿元人民币,接受捐款的基金会提留的数额就高达1500万人民币!
公益慈善组织其实就是一个固定的运营机构,而且是非营利的,我个人认为,其运行成本应该按照年度来估算和申请,废除现行的捐款提留制度。机构每年做出一个财务预算,当年的管理费用应该有一个固定的数目,年终再做决算,不能把捐款提留直接划为机构的管理费用。否则,即便账目公开了,也难免小金库等现象,毕竟,我们都心知肚明,做假账并不是一件难事。
我们要做的是捐助,而不是推销豆腐渣工程
援建项目的质量如何能保证?
范琪:
这些年慈善做下来,我比较难过的是,有些项目不仅没有做成“百年工程”,反而成了“豆腐渣”。有的捐赠方钱没少花,却没有真正帮助到想帮助的人,受赠方反而可能要在未来投入更多的钱来维护这个面子上的“豆腐渣”,双方都可能被那些慈善机构挟持,结果只成就了某些人的“美名”。一件好事,生生给办砸了,这样的亏我们真是吃过。
康新:
这个问题确实是存在的,尤其是一些基建项目,我们采取的办法就是哪怕多花钱也要自己来做事情,否则,捐款出去反而可能招来骂名。比如,曾经有一个学校反映说他们的水塔塔压不够,用水问题突出。我们不是直接给钱,而是找了工程方面专家实地考察,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我们再找专业的施工队和工程监理,踏踏实实地把水塔扩建做好。让员工既培养了责任意识,也能掌握工程质量。
开通一些点到点的免费捐物通道,
让我们全程亲力亲为吧
谁来做慈善监管和审核的第三方?
范琪:
对捐赠项目缺乏第三方的监管和审核是产生这些怪现状的重要原因。我们曾经把钱捐给某基金会,希望做事前商定好的一个项目,结果没交钱之前,对方许诺我们有权选点、选人。钱一到手,马上变脸,不允许我们与受赠方联系,我们想去监管,对方给出的线路根本就不包括项目现场。我们毕竟对当地不熟悉,而且还有自己的本职工作要做,想自己监管有心无力,想托管又不熟悉情况。因此,我觉得必须有一个第三方平台,有独立的人员来做监管工作。
康新:
第三方监管会不会也被卷入利益圈,默认行业潜规则以分得一杯羹呢?又让哪一方来监管第三方呢?我个人就不把希望寄托在第三方监管上了,我只希望一些全国性的慈善机构能够开通一些点到点的免费捐物通道,让我们全程亲力亲为吧。慈善机构常年做这个工作,应该有这个资源,也应该有责任给公众打开这个通道,别让爱心总是掉进“黑心陷阱”或者被半道“打闷棍”。
[较真]
红会该改改会计制度了
受访人:马靖昊
(财税专家,曾供职于财政部会计司,从事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制定工作)
我觉得民政部出台这个规定还是非常值得赞许的,至少给如何做好信息公开提供了一个规范。要知道,公众对很多慈善基金会不能及时公布信息已经非常不满,并由此积累了很多疑问,所以,一个小事情就会引爆全国人民的怀疑,质疑的焦点就集中在信息不公开透明上。
举例来说,捐赠人将资金委托给红十字会,它接受委托后,就应该以最大的忠诚和善意,来完成这个托付,谋求委托人对自己的继续信任。公信力最有力的保障就是公开真实可信的账目。
早在古雅典,就出现了“公布财政”这样的重要概念,开财务披露风气之先河。红十字会事件再次验证:天下未乱计先乱,天下欲治计乃治,也就是会计账目乱,必然天下乱,要治理天下,必先治理会计。
红十字总会一直采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制度制定财务报告,建议红会按照国际惯例,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为依照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进行财务处理,这样,原先无法在红会会计报表中详细记录的公众捐款,将进入年度报告中,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考验,并公之于众,这样,工作就主动了。
[围观]
还会继续捐款捐物
@pollyzhy:慈善行动的一大进步,值得肯定,总比过去暗箱操作强,总算是在进步!
@h777777:公布当然是一个进步,但问题不在于公布不公布,而在于怎样才能及时、有效、准确地监督每一分善款的真实去向和用途,违反了又有怎样的处罚措施。无关痛痒的文件、政策和法律是没有任何效用的一纸空文,形同虚设。
@spycg568:公信力尽失,首先从树立公信开始吧。
@leslie0425:应该增加一条:鼓励民间慈善机构!!!
@gcgz:应对慈善组织人员薪酬来源及水准、资产的使用及管理加以规范,不要让某些骗子把慈善当做空手套白狼的手段。
@yy31164:对于一个失去公信力的机构,没有民间的监督,去向也是可以作假的。
@劈撼山:为什么不用捐款直通车?为什么要设置中间环节?雁过拔毛的教训太深刻了。
@人民就是包清天:自私,自利,冷漠,冷淡,互不信,已成为当今社会最大道德问题。
@ chunkang1819:我们期待的是改错,而不是一错再错。我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地问一句:这些口口声声称不再捐一分钱的,请问你们是否真的曾经捐过哪怕一次?我相信很多都是跟风的。我们在抱怨社会风气不好、自怨自艾的时候,有没有想过从自己身上出发,改变一下,自己能否主动地去make a difference,能否主动地去爱别人。习惯于以自己利益或自身标准为出发点,往往改变不了什么,反而让事情恶化。
@清气:我不发表任何意见。我还会继续捐款捐物,但捐的方式和以前不一样,我会直接把善款捐到受捐人的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