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光原市委书记张松坚受贿案终审判无期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记者今天从有关方面获悉,7月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省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松坚(副厅级)受贿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张松坚的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

       记者今天从有关方面获悉,7月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省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松坚(副厅级)受贿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张松坚的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张松坚受贿一案由该省淮南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淮南市中级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开庭审理后认定,张松坚在任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常务副区长、区长、区委书记和明光市委书记、滁州市人大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企业改制、干部任用、分配安置、土地转让及开发等领域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现金428.3万元、购物卡7.08万元。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张松坚不服提出上诉称,原判认定其非法收受多名行贿人所送的总计435万余元的现金及购物卡不是事实,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宣告其无罪。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松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在审判期间始终拒不供认主要犯罪事实,没有悔罪表现,故作出维持原一审判决的裁定。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