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猪身上往往携带有毒病菌,为了防止病菌蔓延,一般要求深埋。可有人却为了赚钱,视他人生命于不顾,昧着良心干起了收购、屠宰、贩卖死猪肉的勾当。2011年7月4日,浙江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对顾某、潘某、郭某、杨某、张某五人提起公诉。
2010年5月初,顾某将张某位于平湖市林埭镇的3幢平房共9间房租了下来。虽然明知顾某租房子是为了屠宰死猪,但是看在租金的面上,张某还是默认了。6月中旬,准备好了屠宰场地的顾某,开始以每斤1元的价格从海宁等地的母猪贩子手中收购死猪,收购来的死猪通过自己的面包车运送到租房内,并先后雇佣潘某、郭某、杨某帮其屠宰死猪和清理猪肉。顾某则不定期地将屠宰好的死猪肉运到平湖市乍浦镇亭子桥南市场以每斤2-3元的价格销售给王姓和秦姓江苏人(身份不明,在逃)。
2010年8月24日,顾某的死猪屠宰场所被平湖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查获,并查扣猪肉517公斤,猪头36公斤,猪内脏147公斤。经平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平湖市食物中毒诊断专家组评估、平湖市卫生局鉴定:该批猪肉中含有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奇异变形杆菌,人食用后足以导致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据顾某交代,截至8月24日,其共销售死猪350多头。平湖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顾某、潘某、郭某、杨某、张某为谋取不法利益,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故依法对五人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