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德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齐河县政协原副主席、齐河县县长助理兼齐河县财政局局长任居孟因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
被告人任居孟现年59岁,曾任齐河县财政局局长、县人民政府县长助理、县政协副主席职务。其妻子即同案被告人贾文英,现年57岁,系齐河县林业局退休职工。
据公诉机关指控,自1996年3月至2010年2月,被告人任居孟在任齐河县财政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借向当地交通、税务、土管、医院等单位拨付资金,以及为杨某、张某等人提拔职级、安排工作、调动单位提供帮助之机,累计向70多个单位非法收受贿赂或以报销发票等名义索取贿赂共291.36万元。其中,被告人任居孟和妻子贾文英共同收受贿赂款计4.6万元。 自2002年5月至2007年12月,被告人任居孟在任齐河县政协副主席、县财政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将各种专项资金通过其他单位转账支取等手段,贪污公款56.08万元。此外,被告人任居孟有价值847.21万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院以被告人任居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宣判后,任居孟口头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