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任齐河县政协副主席、齐河县县长助理兼财政局局长的任居孟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宣判,对任居孟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
被告人任居孟,男,汉族,1952年11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齐河县,大学学历,中共党员,1996年2月起任齐河县财政局局长,1997年7月起任齐河县县长助理兼财政局局长,2003年1月起任齐河县政协副主席、县长助理兼财政局局长(行政副处级),2007年2月不再担任财政局局长,2007年12月不再担任政协副主席。
法院审理查明,自1996年3月至2010年2月,被告人任居孟利用担任齐河县财政局局长、齐河县县长助理、齐河县政协副主席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为当地部分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拨付财政资金及个人提拔职级、调动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非法收受、索要70多个单位和个人的财物价值291.36万元,其中4.6万元贿赂款系他与妻子贾某共同收受。
2002年5月至2007年12月,被告人任居孟利用担任齐河县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收入不入账、将各种专项资金通过其他单位转账支取等手段,侵吞公款56.08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任居孟被扣押、冻结在案的财产中,还有价值847.02万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院以被告人任居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宣判时,任居孟口头表示服判、不上诉。
另外,同案被告人即任居孟的妻子贾某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