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华侨旅业董事长侵占5200余万一审获刑二十年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近日,由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荣湘职务侵占、贪污、行贿一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荣湘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六十万元

      近日,由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荣湘职务侵占、贪污、行贿一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荣湘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六十万元。另外,被告人杨荣湘还犯有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同案被告人黄健秋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人杨荣湘利用担任华侨旅业股份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以华旅公司融资的名义,制造虚假的借款协议及租赁合同,通过虚假诉讼的手段,非法占有华旅公司价值为5204.7125万元的房产和土地。1994年至2004年,被告人杨荣湘担任法人代表的华泰物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人黄健秋担任总经理的海南星河贸易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合作建设新世界购物城期间,二人相互勾结,利用被告人黄健秋的国有企业管理者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构事实、伪造虚假证据和虚假诉讼等手段共同侵吞星河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配电房及设施价值共计368.4211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杨荣湘在与被告人黄健秋共同实施贪污犯罪过程中,为感谢被告人黄健秋的帮助,在1995年7月至1999年6月的合作期内,先后四次送给被告人黄健秋共计32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杨荣湘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行贿罪,被告人黄健秋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