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杭州两天却报销了三张住宿发票,房费分别是660元、380元和1176元,这三张客户名为温州瑞安市委书记蒋珍明的发票在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对此,温州市迅速成立了调查组并公布了调查处理结果。根据公告,蒋珍明等人两天三次入住宾馆都是因为实际情况的需要,而费用的结算和报销都是司机李某某在未经请示的情况下所为。对李某某违反财务规定的行为,温州市责令瑞安市委办公室按差旅费报销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并进行通报批评。(据1月27日浙江在线)
在报道见诸媒体的当天,温州市就成立调查组并于当晚就公布了调查及处理结果,这样的态度和效率确实是值得称道的,但事件的责任界定和处理结果却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从调查处理公告来看,此事的责任都在司机的身上,李某某也因此受到了处分,而瑞安市委书记蒋珍明却没有任何责任,也没有受到任何处分,这合理合规吗?
从中央到地方,差旅费用标准都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温州市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县处级干部出差住宿标准为每人每天180元,超过标准50元以上的部分自负50%。作为下辖的县级市,瑞安的标准不应该高于温州的标准。而蒋珍明和司机三次入住的宾馆均超过了规定的标准,第三次入住的竟然是每人每天572元的高级宾馆。当然,二人如果自己承担了超出部分的一半也符合规定,但调查结果并未提到这一点。温州市责令“纠正”,说明发票很可能已经被实报实销了——这种违规行为难道没有蒋珍明的份儿吗?
调查结果中一再强调司机“未经请示”并以蒋珍明的名义结账,这种说法也不合情理。司机是领导干部的随行服务人员,一般不被允许住在领导的房间,而且住宿消费当然要以领导的名义,这还用得着请示吗?就算领导当时不知道,到了报销的时候总要知道吧——难道蒋书记没有在那三张发票上签字吗?
明知超标还要入住而且不按照规定承担费用,这是蒋珍明本人违反了规定;即使违规的只有司机,领导干部也要负领导责任。根据2008年出台的《中共温州市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若干意见》,领导干部发现身边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问题的,“要及时指出并予以纠正,做到不包庇、不袒护,坚决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身边工作人员的不正当收益要予以追回,“并追究领导干部本人的责任。”温州市的调查组难道不知道市委一年多前才作出的这些规定吗?
说起来,这三张发票反映出的问题都不算严重,但只要是违规违纪的问题,都应该依纪依规作出处理,不然就是姑息养奸,就是在做反面的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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