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委书记两天三开房,会否抓捕那个勇敢的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温州瑞安市委书记蒋珍明两日内开三次房,事件曝光后引发关注。温州市对此事件进行了调查核实,调查结果系蒋珍明的司机李某某未经请示、冒名顶替先后在三处宾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温州瑞安市委书记蒋珍明两日内开三次房,事件曝光后引发关注。温州市对此事件进行了调查核实,调查结果系蒋珍明的司机李某某未经请示、冒名顶替先后在三处宾馆开房。(据1月27日浙江在线)

    “冒名顶替”果然!这样的结果,之前就不幸被广大网民言中了。网民们的未卜先知,并不是说他们都是神人,而是因为他们经过了网络时代的千锤百炼,已经具备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当年,有多少“临时工”成了替罪羊,只不过,现在,“临时工”变成了“驾驶员”罢了。虽然官方对网民的质疑回应足够及时,但是,网民们日益增长的智商和个别官员日趋无耻的道德现状,又总是让事情无法轻易终结。人们并没有感到温州官方回应中的诚意。因为,调查的结果,一言一敝之,曰领导没问题,司机太操蛋!这也未免太老套,太侮辱网民的智商了。

    没错,司机的确够操蛋。他擅自开房,不仅拿市委书记的名义冒名顶替,而且,“商场消费80元”也要打包到房费中一并予以报销,这当然违反了有关财务规定。另外一个细节也不能不提

    调查称,11月26日晚9时许大雾封道,无法通过高速公路返回瑞安,蒋珍明及其驾驶员李某某入住杭州市龙禧大酒店,两人共消费1176元(每间房价572元/天),移动通话费两元,方便面消费30元。

    宁可每人住572元一天的豪华酒店,却在“吃”这方面不约而同地选择了30元的方便面,这很让人费解。更蹊跷的是,“移动通话费两元”又是怎样算出来?难道我们的领导及其司机的手机是随时计费、随时报销的吗?

    众所周知,领导干部出差的标准是有规定的。一个县级市委书记究竟什么标准,我不十分清楚,就算 “每间房价572元/天”符合他的标准,但驾驶员也有资格享受同样的标准吗?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可是,这不可能的事情,居然就在市委书记的眼皮底下发生了,而且,我敢肯定,这种情况绝不是偶然的。那么请问,市委书记对此难道从来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这样默许了吗?

    感谢那位勇敢的发帖人,是他或者她,让我们从公务消费的海量发票当中,窥见了三张充满了挥霍公帑之罪的标本。在全国每年3000多亿公款吃喝的费用中,这三张发票,只不过是沧海一粟,微不足道。可是,全国的公务员中,有多少类似于上述市委书记及其司机的人,在继续心安理得地、肆无忌惮地挥霍着纳税人的血汗钱?

    该如何处理“书记两天三开房”的当事人?组织上的 “处理意见”是:“责令瑞安市委办公室按差旅费报销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并进行通报批评”。市委书记毫发无损,冒名顶替者被批评如此轻描淡写地就过去了,就把网民们的质疑轻易地打发了!在这里,我们除了感受到权力对权利的轻慢之外,还想起了坊间流传的那句俗话:一万个鸡蛋团结起来,也打不过一个石头。

    现在,让人担心的倒是那个勇敢的发帖者,他是一个躲藏起来的 “鸡蛋”,会不会逃脱被追查的命运?

    愿上帝保佑他平安!

人民监督网相关报道:

瑞安市委书记蒋珍明发票门专题

http://www.jdwsy.com[InstallDir_ChannelDir]html/special-025-1.html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