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死强拆者获缓刑”是公民权利归位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近日,辽宁本溪男子张剑刺死强拆房屋者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让张剑重获人身自由。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此案是我国新时期拆迁纠纷中出现的首例判决。该案

    近日,辽宁本溪男子张剑刺死强拆房屋者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让张剑重获人身自由。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此案是我国新时期拆迁纠纷中出现的首例判决。该案向社会释放出积极信号,可成为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私权的典型案例。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从法律的角度讲,任何人都无权私闯民宅,更遑论强行拆迁房屋。然而本溪华厦公司不仅私闯民宅、强拆房屋,还殴打业主,威胁其家人。忍无可忍之下,业主张剑拔出水果刀,刺伤拆迁人员后逃离现场。随后张家房屋全部被拆除。这样的拆迁案例让人唏嘘不已。

  我虽然不主张无限放大个人权利,反对剥夺他人的生命来捍卫权利。但是我坚决反对侵犯公民私权。从尊重人权、物权,创建和谐社会的层面看,刺死强拆者获缓刑的判决,并非对杀人者的纵容,而是对公民物权的必要保护。该案例捍卫了《物权法》的尊严,也是对野蛮拆迁者的震慑与警告。其法治导向意义不可小视。而且我认为,要真正从法律上保护公民物权,还应依法追究强拆者的法律责任。惟有如此,才能消除公众对野蛮拆迁的恐惧心态与怀疑空间,让野蛮拆迁者出于法律成本考虑,不敢漠视公民物权,蔑视国家法律。如果类似判例能成为法治常态,这或可会成为遏制野蛮拆迁的一大利器。

  应该承认,在现实生活中,确有拆迁户漫天要价的现象。但是拆迁房子到底该补偿多少,应该依照法律法规办事,由当事双方坐下来平等谈判、充分博弈,不能由拆迁方自说自话,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条件。然而,现实生活常见的风景是,强行拆迁成了既成事实后,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开发商手中。除了拿出一点补偿金以外,开发商被处理、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事情鲜有所闻。

  另外,野蛮拆迁之所以屡禁不止,开发商之所以牛气冲天、胆敢侵犯私人物权,除了法律意识淡薄、素质低下、利益驱动外,也与执法部门的纵容助长有关。事实上,正是由于执法者执法不严,甚至阳奉阴违,官商勾结,把不按开发商意图行事的公民视为“钉子户”,看成“刁民”,才有了各种野蛮拆迁事件不断上演。

  在野蛮拆迁事件不断重演的当下,业主刺死强拆者获缓刑的判例虽然稀缺。但这并非法律对公民的恩赐,而是公民权利的回归。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