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烹协要求工商局就“禁止自带酒水”等条款道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中国烹饪协会昨日发表公开信,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对北京市工商局发布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公开道歉。对于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这次罕见的激烈冲突,市工商局

      中国烹饪协会昨日发表公开信,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对北京市工商局发布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公开道歉。对于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这次罕见的激烈冲突,市工商局昨日沉默应对,北京晨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常务副会长邱宝昌律师。他认为,工商部门认定霸王条款不存在依据不足和效力不够的问题,部分企业对此次公布的条款存在误读。实际上,邱宝昌律师的观点,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是工商局的应答方向。

  争议“霸王条款”1

  “禁止自带酒水”

  中烹协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餐饮企业和消费者都有充分选择的自由。餐饮业与垄断行业不同,消费者完全可以用脚投票。而且目前《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条文中,并未把餐饮企业“禁止自带酒水”等行为划分到违法范畴。

  工商部门鼓励消费者自带食品到餐厅就餐?邱宝昌认为纯属误读。此条款被认定为不公平格式条款,原因是它剥夺了消费者的投诉权利。

  生活中,即便消费者不听建议,自带了部分食品,但不能因此免除经营者对其提供的其他餐饮服务的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依法享有对餐厅所提供的食品和服务进行监督与投诉的权利。

  争议“霸王条款”2

  “减少订席须提前十五天告知,否则全额收费”

  中烹协认为,在北京市工商局提供的《北京市订餐服务合同》中也强调双方可在协商的前提下,约定提前通知天数和合同解除的违约问题。如今却列入霸王条款,这两种做法完全自相矛盾。

  邱宝昌则表示,这一条款的违法点是在消费者违约之后,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强行按照费用全额收取违约金。如果消费者未能提前告知经营者减少订餐席数,经营者可以依法追究消费者的违约责任,要求消费者按照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但不加区分地按照费用全额收取违约金,就明显超过了合理范围,属于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争议“霸王条款”3

  “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丢失本店概不负责”

  中烹协表示,公安部门从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角度,要求服务行业尽到提醒义务,在民警提示中也会强调在提醒后丢失自负。

  邱宝昌认为,将这条界定为不公平格式条款,并不是说只要发生财物丢失都由餐厅承担全部责任。出现这种情况应首先分清具体责任,如果消费者对财物丢失有责任的,应自行承担;如果是由于经营者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失,经营者是不能免除相应责任的。经营者使用诸如“概不负责”或“责任自负”这样的绝对化用语时,就构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争议“霸王条款”4

  “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费”

  中烹协表示,目前所有的餐饮企业采取的做法是,既为消费者提供反复使用的餐具,又为有消毒餐具使用需求的消费者提供更多一种选择。而且餐具消毒是按照卫生部的通知贯彻的,“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这样的字眼一般是餐具公司印制的。中烹协认为,如果这种表述算违法,餐饮企业只是使用单位,而并非违法主体。

  邱宝昌认为,上述观点有混淆概念之嫌,因为消毒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并没有发生合同关系。《食品安全法》明确了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消毒餐具的义务,餐饮企业理应承担因消毒餐具产生的费用。至于消毒工作具体是由餐饮企业自己承担,还是外包给其他消毒企业,与消费者没有关系,餐饮企业也不应把相关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对话邱宝昌

  北京晨报:工商部门认定霸王条款是否有充分法律依据?

  邱宝昌:《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对格式条款问题有明确规定,北京市工商局适用的是依据上述两法制定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北京晨报:如何看待工商部门提出的一个月整改期?

  邱宝昌:一个月的整改期,是给餐饮企业自查自纠的时间,这也充分体现了工商部门理性执法、柔性执法的理念,这种做法有利于规范市场,引导餐饮企业调整经营策略,营造和谐的消费关系。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