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全州县两村官私卖政府补助农民化肥被判刑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二名村官利用职务之便,合伙将贼手伸向政府补助给农民的化肥,私自将8吨化肥卖掉,得款2.4万元流入自己的腰包。全州县检察院依法查处后提起公诉,日前该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二名“村官”利用职务之便,合伙将“贼手”伸向政府补助给农民的化肥,私自将8吨化肥卖掉,得款2.4万元流入自己的腰包。全州县检察院依法查处后提起公诉,日前该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邓某、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1年初,全州县检察院在调查该市粮食补贴款发放情况时,发现该县绍水镇沿河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村委会委员、副主任、兼出纳、计生专干蒋某有私分三农补贴款行为,经查,2008年初,沿河村委会从农业部门争取了“稻灯鱼菇及免耕示范点”的项目。同年8月1日,邓某、蒋某代表本村委会从全州县农业局领取了用于上述项目的15吨施大壮复合化肥(每吨单价3500元),本应协助政府发放给开展了该项目的农户,但两名被告人擅自以每吨3000元的价格将其中8吨化肥卖给绍水市场做化肥生意的刘某,得赃款24000元。后因刘某害怕被查处,将8吨化肥退给邓某。邓某又以同等价格将该8吨化肥卖给桂北农场边做化肥生意的唐某,得赃款24000元。事后,邓某分得14000元,蒋某分得10000元。 

  检察机关在指控中认为,被告人邓某、蒋某在发放“三农”补贴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家财产,数额较大。二人明知是国家为鼓励种粮农户而补助的化肥,予以截留、私分,影响极坏,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采信公诉意见,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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