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公务车被指用作驾校教练车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悬挂警灯的公车正在练习移库。 本报驻马店讯近日,一条上蔡县交通局公务用车变身教练车的帖子出现在大河论坛上,并配有该车在驾校训练场上的移库图片。 爆料: 公车变身教练车
悬挂警灯的公车正在练习移库。 
 
悬挂警灯的公车正在练习移库。


  本报驻马店讯近日,一条“上蔡县交通局公务用车变身教练车”的帖子出现在大河论坛上,并配有该车在驾校训练场上的“移库”图片。

  爆料:

  公车变身“教练车”

  8月3日夜9时54分,网友“上蔡”在大河论坛发了一张图片帖子,并配有简单说明:上蔡县交通局公务用车变身“教练车”。

  图片显示,网友“上蔡”拍摄的是一家规模不小的驾校,练车场内停车牌、电子监控立杆、倒车库立柱等一应俱全。在设施完备的移库场内,一辆悬挂警灯、车牌号为“豫QFC796”的桑塔纳轿车正在练习移库。

  记者仔细观察图片发现,该车后车灯亮着,说明正在向后倒车。透过车后玻璃,可隐约看到车内驾驶位上坐有一个人。

  查询:

  该公车曾两次违章未处理

  “图片是真是假?如果是真的,这辆公车实在是太牛了!”连日来,上蔡市民多次给本报记者打来电话询问。

  5日,记者来到驻马店市交警支队,经电脑查询:该车所属单位是上蔡县交通路政管理所,是一辆公车。

  电脑查询显示:今年4月和7月,该车有两次违章还未处理。违章原因是“信号路口不按现行规定行驶”和“不按规定停车”。

  “公车,更应该遵守交通规则。”驻马店市交警支队一负责人说:“豫QFC796”曾不按规定行车和不按规定停车,如今又跑到驾校充“教练车”,是有点“牛”过火了。

  初步调查结果:停车没拔钥匙,被学员开走练了会儿

  6日下午,记者拨通上蔡县交通路政管理所龚所长的手机。龚所长说:这辆车是上蔡县交通路政管理所华陂管理站的车辆,全县各驻站公车实行的是各站负责制,监管人是各站的站长;至于这辆公车咋会出现在驾校训练场上,正在调查中。

  昨日中午,记者再次拨通龚所长的手机,得到的答复是,上蔡县交通路政管理所的调查已有初步结果。据龚所长介绍:事情发生在5月12日,那天下午,华陂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在上(上蔡县)和(和店乡)公路上清理路障,发现路边一驾校在公路上堆有沙堆,华陂管理站的吕某驾车进入驾校,下车找驾校的工作人员要求将沙堆挪走。返回时,吕某见一在驾校学开车的熟人正在开着“豫QFC796”练习倒库,急忙制止。

  “(吕某)当时在驾校院里停车时,没拔(车)钥匙,被一个学员开走练了会儿。”龚所长说,这只是初步调查的情况,深入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一旦有了最终的调查结果,将根据当时准确情况,对华陂管理站工作人员吕某从严进行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