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下属官员兼职企业高管 身兼17家企业头衔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铁道部信息中心官员兼商奇迹揭秘 该中心控股的中铁信及相关14家企业法定代表人均为吴建中,此人最近还以中心党委书记身份出席活动 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实实在在发生了官员兼职

  铁道部信息中心官员兼商“奇迹”揭秘

  该中心控股的中铁信及相关14家企业法定代表人均为吴建中,此人最近还以中心党委书记身份出席活动

   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实实在在发生了官员兼职企业高管的“奇迹”。

  6月底审计署发布的一份审计公报中明确指出,铁道部所属信息中心6名司局级干部未经批准,在所属企业兼职,其中个别领导一人兼任18家所属企业董事长。

  根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的调查,一个名叫吴建中的人浮出水面。

  铁道部信息中心,全称为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同样是在今年6月,吴建中依然以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党委书记的身份公开出席活动。此前,他曾任该中心主任。

  公开资料显示,中铁信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铁信”)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均为吴建中。

  本报记者查询工商资料发现,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是中铁信的大股东。

  中铁信控股的中铁信金快(北京)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铁信金快”)的工商资料证实了吴建中担任过铁道部信息中心党委书记。

  铁道部信息中心负责人兼任中铁信董事长,已有先例。吴建中的前任李中浩也曾身兼这两职。

  工商资料亦显示,至少有15家企业法定代表人均为吴建中,除了中铁信本身外,其他均与中铁信有关。

  按照《公务员法》,公务员如在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这也是为什么上述审计公报中出现“未经批准兼职”的说法。

  审计出的冰山一角

  6月27日,审计署发布的一份审计报告中的一段文字,在次日被多家媒体引用。

  这份名为《中央部门单位2010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的报告在谈到铁道部时披露:“2010年,所属信息中心6名司局级干部未经批准,在所属企业兼职,其中个别领导一人兼任18家所属企业董事长。”

  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是铁道部下属事业单位,从审计署披露的该中心有多名干部官至司局级来看,也能从侧面了解到这家机构的行政级别。

  事实上,一份流传于网络的“吴建中接替李中浩履新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主任、党委书记”的任命来看,这是一个正局级的岗位。

  该中心并没有独立的网站,目前在公开报道中也无法查询到现任主任是谁。

  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不完全搜索,关于该中心主任姓名及其活动的公开报道,最新的是2010年11月9日的一篇《物流技术装备创新成果报告会成功举办》。该文引用了时任铁道部信息中心主任的吴建中在这个10月底会议上关于物联网的只言片语。

  不过,种种迹象显示,此后吴建中在铁道部信息中心内不再担任主任之职,只任党委书记。

  在2010年11月举行的“第六届中国国际物流节”上,吴建中的身份是铁道部信息中心原主任、现党委书记。

  今年6月下旬,他又以该中心党委书记的身份出席“中国物联网应用与推进联盟”成立大会,并担任该联盟理事长。

  理事长并不足以体现吴建中多职一肩挑的能力。

  他的另一个身份,是中铁信董事长。

  他最近一次以此身份出现在公开报道中,是在2009年8月底,当时,迈克菲(McAfee)公司宣布与中铁信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携手助力中国铁路系统的全面信息化建设。

  吴建中还兼任中铁信总经理。工商资料显示,2007年1月,吴建中当选为中铁信董事、董事长。当年10月被聘任为总经理,后一直无变更。

  本报记者通过多种渠道证实,从属于中铁信或中铁信在其中占有股份的企业至少有17家。而这17家企业中,除两家在工商局网站上无记录或无法查知其法定代表人、一家已注销外,其余14家企业以及中铁信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吴建中。

  本报记者查询中铁信金快的工商资料发现,其董事长亦为吴建中。

  也就是说,吴建中至少身兼了15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两家企业的董事长。

  公开资料显示,在2006年调任至铁道部信息中心前,吴建中任兰州铁路局党委书记。

  存在未必合理

  工商资料显示,中铁信的名称和股权结构曾几经变化。

  1994年该公司成立之初,投资方分别为华铁置业公司和铁道部电子计算机中心,双方分别出资102万元和98万元,各占股51%和49%。彼时,这家公司名为北京华铁弘达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

  此后,该公司的名称经历了两次变动。第一次更名为北京华铁弘达信息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12月,该公司再次更名,成为现在的中铁信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股权方面,2008年9月(根据工商资料能查到的其最近一次股权变更时间)之后,中铁信的两大股东是铁道部电子计算机技术中心和北京奥纽斯特计算机工程开发公司,分别出资9147.985万和2852.015万元,各占股76.2%和23.8%。

  种种迹象显示,铁道部电子计算机技术中心,正是现在的铁道部信息中心。

  2009年6月,中铁信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增加了一项“增值电信业务”,此时其大股东名称已变为铁道部信息中心。

  值得关注的是,中铁信网站2005年刊登的一篇文章即指出,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在做好铁路信息化建设的同时注重体制的变革,在原中心的基础上引入了公司机制。

  上述文章透露,中铁信弘远公司、中铁信弘信和中铁信运维中心分别承担了铁路信息系统的系统集成软件开发、IT系统咨询设计监理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业务,执行着信息中心+公司的模式。

  但从审计署上述审计报告看,引入公司机制的一大结果是信息中心高层得以在下属企业兼任董事、董事长和高管。

  铁道部信息中心虽为事业单位,但吴建中仍为司局级公务员。

  《公务员法》并未完全禁止公务员兼职,但对其作了限制。《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对本报记者表示,公务员是从事公共服务的,公司则以营利为目的,二者的角色存在冲突。不管所兼职的企业是国企还是其他类型的企业,若有公职人员兼任高管,那就有改进的必要。

  时建中表示,不能说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因为这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而像铁道部信息中心这样的情况,本来就是亟待改革的。

  曾有评论指出,从管理上说,中铁信与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管理机制又让当事者时刻冒着“触礁”的风险。

  上述审计报告即指出,2010年8月,铁道部所属信息中心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开工建设概算1021万元的铁道部指挥中心大型显示屏设备更新工程,并于同月完工。此外,2010年12月,信息中心补签上述项目采购等合同,涉及金额1008万元。

  报告同时披露,对信息中心多申报人员经费问题,要求责成其予以纠正。

  “项目充足”的中铁信

  根据铁道部网站的表述,铁道部信息中心的主要职责之一,是承接在全路应用的信息系统工程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工程建设。

  而铁道部信息中心控股的中铁信及其子公司,凭借其先天优势,在铁路信息化工程领域如鱼得水。

  据媒体报道,吴建中2009年8月会晤迈克菲大中华区总裁文振邦时就表示,“中铁信在中国铁路信息化建设领域拥有非常独到的经验和优势”。

  主营城市轨道交通智能、建筑智能以及铁路数字化信息系统的赛为智能(300044.SZ)在其2009年年报中披露,通过与中铁信等方面建立的良好战略合作关系,成功进入了高速铁路智能化行业领域。

  报告还指出,中铁信帮助赛为智能进入全国铁路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市场,协助其取得铁路行业的相关资质。

  有机构就曾分析指出,中铁信每年中标项目充足。

  公开资料显示,与铁路客运安全有关的多项系统,属于铁路信息化的范畴。

  2009年12月,铁道部信息中心相关负责人对媒体解读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中的铁路信息化内容时表示,这方面的重点项目包括运输调度管理系统(TDMS)4.0、客专运营调度系统等。

  目前尚不完全清楚铁道部信息中心、中铁信及其关联企业参与了上述哪些信息化项目,或其研发的系统已用于哪些铁路。但南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网站上的一则消息称,铁道部信息中心研发的众多应用系统已经覆盖铁路运输指挥等方面。

  在中铁信的网站上可以发现,其提供的设计咨询类业务中,与客运安全相关的主要是铁路综合调度信息系统,该系统包含了行车调度子系统、客运调度子系统等。

  而由中铁信子公司承揽、可能涉及客运安全的项目,目前能查找到的,包括中铁信金快承接的上海铁路局调度系统升级项目合同。

  附表_"中铁信"持股公司的老面孔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中铁信弘兴(北京)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吴建中

  中铁信弘远(北京)信息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吴建中

  北京中铁信科技有限公司 吴建中

  中铁信弘科(北京)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吴建中

  中铁信金快(北京)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吴建中

  中铁信息计算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吴建中

  中铁(北京)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吴建中

  中铁信弘信(北京)信息 吴建中

  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信弘远(北京)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吴建中

  中铁信安(北京)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吴建中

  上海中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吴建中

  南京中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吴建中

  广州中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吴建中

  成都中铁信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 吴建中

  注:以上为中铁信2009年年检资

  料所列的该集团占股的企业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