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4日对甘肃省酒泉市委统战部原副部长张剑峰受贿和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张剑峰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6年。
法院审理查明,张剑峰在2006年2月到2007年7月担任酒泉市肃北县县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感谢费,借口“家中有事”向他人索贿,为他人招揽工程提供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人民币10.5万元,并伙同他人贪污公款15万元。
法院认为,张剑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同时伙同他人采取提高工程造价的手段,非法占有多支出的国家财物,构成贪污罪。
法院一审判决张剑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