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崇文区地税局副局长、市地税局涉外税务分局副局长朱凤珍因受贿百万余元被法院判刑13年。昨天,西城检察院检察官就此案分析,本市受贿案件正在从直接受贿向长期“感情投资”转变。
2000年,北京新富投资公司董事长王福生找到朱凤珍,说自己的房地产公司被查出逃税,加上滞纳金高达220万元,希望朱凤珍“通融通融”。朱凤珍以辖区重点单位为由,建议领导免除该公司的滞纳金,而根据相关规定这笔滞纳金不应免除。事情办成后,朱凤珍与王福生开始来往。
2001年10月,朱凤珍的儿子出国留学,王福生为朱凤珍支付了签证代理费用1.6万元。
2003年,朱凤珍推荐自己的妹妹到王福生属下的新美公司做税务代理,每年税务代理费30万元。
2004年,朱凤珍向王福生借款100万元。王福生让财务人员把这笔借款做成了咨询费,给了朱凤珍。
检察官分析道,该案受贿行为与请托行为时间上并不紧密,时间从2000年跨至2004年,这是一种有别于传统的、新型的“感情投资”受贿方式。
当今社会,官商勾结互惠的现象极为普遍。感情投资型贿赂犯罪中,不仅仅行贿人懂得“先前投资,日后享福”的道理,同样,受贿人也利用职务便利“投资”于一些发展前景较好的富商,将其作为“潜力股”,而非“办事成功,立刻拿钱”的结果。
这种“先打感情基础,以备将来之需”的做法,在行受贿双方之间无形中形成了“人情债权债务”,而该债权债务就像高利贷一样,随着时间延长,利滚利一发不可收拾,使行受贿双方建立起密切稳定的“朋友”关系,能够达到“放长线钓大鱼”的效果,比以往“短平快”权钱交易方式造成的危害更为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