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面、欲!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权、面、欲! 在中国应该是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然而一个素质低下的官员经常用权来遮面(脸),明知是自己做错了碍于脸面,还利用一切手段、关系和措施来为自己开脱、辩解

                                                              权、面、欲!

    在中国应该是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然而一个素质低下的官员经常用权来遮面(脸),明知是自己做错了碍于脸面,还利用一切手段、关系和措施来为自己开脱、辩解,甚至沟通司法机关以权凌弱,根本谈不上尊重事实,依法依规的行政作为。而他们这样做通常是为了满足他们的私欲或小集团的利益。与民争利是他们财源来源的基础,以权遮面是他们最好的最高明的手段,以权达欲是他们敛财的最冠冕堂的遮羞法宝。为自己或小集团利益滥用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经常性的行政不作为或是行政乱作为。

下面仅举一例:

    2011年6月19日原告(涪陵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就被告(涪陵区整顿关闭小危化生产企业办公室)不按涪府办发【2010】25号文件规定,对原告实施补偿一案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提起了行政诉讼。
    首先原、被告对关闭事实无异议。只是对被告不按涪府办发【2010】25号文件规定执行提起了诉讼。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不尊重事实依据枉法判决。现就重庆市三中院枉法判决涪陵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涪陵区政府一案和重庆市高院终审袒护行政乩作为向大家爆光。请有关部门为民做主,查明真像还老百姓一个公道;还人民法院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公平、公正、神圣和威严。
事实经过如下:
    涪陵区关闭办根据渝府办发【2009】288号文件和涪府办发【2010】25号文件精神和规定对涪陵区渝盛废塑料化工厂实施关闭,对关闭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但涪陵区关闭办在执行经济政策过种程没有按照涪府办发【2010】25号文件精神和规定执行,而是不尊重事实和实际,张冠李戴的巧立名目乱截留专项资金的做法表示愤怒。
    涪陵区的关闭任务是二家(宏图油墨厂和渝盛废塑料化工厂),宏图油墨厂因主动转产,由原来生产油性墨转为生产水性墨,设备设施基本上不受损失,得到了65万元。渝盛化工厂因为关闭直接设备设施损失达190余万元,在涪陵区关闭办做动员宣传工作之初,渝盛化工厂就和主管街道办事处分别用书面文件向关闭办和相关部门报告了损失及损失的组成情况,请求给予190万元的补偿,关闭办在接到我们的报告后既不批复又不组织评估,按行政程序规定,关闭办是默许了我们的报告事实了,而渝盛化工厂却只得到了70万元。二家企业的主管街道办事处得到了9万元的工作经费。被关闭办截留了专项资金56万元。对这种严重违背涪府办发【2010】25号文件规定的做法我不服,因此我向重庆市三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不尊重事实判决,我又向重庆市高院提起了上诉,二审也不尊重事实判决。
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的理由:
    一、被告行政乱作为、随心所欲、有文不依、张冠李戴的滥用权力还变成了正理?
    1、涪府办发【2010】25号文件是涪陵区整顿关闭小危化生产企业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是这样规定的:“市政府下拨给我区整顿关闭小危化生产企业200万元。将全部用于关闭企业的适当补助、关闭工作经费、关闭工作奖励、不足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该文件的规定是对渝府办发【2009】288号文件中“对关闭企业实行关闭补偿”政策规定的具体细化。该文件也是在渝安监【2009】258号文件下发二个月后才印发的,如果涪陵区政府要用以奖代补的经济政策就应该在25号文件中规定出来,既然没有规定,那么涪陵区关闭办有什么权力改变25号文件中对关闭企业的配套的经济政策?这种张冠李戴用“以奖代补”的做法肯定是错误的。这种用口头决定都可以随意改变政府文件规定的做法是肯定不允许的。
     2、渝安监【2009】258号文件下发的对象是: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文件中“奖励资金实行以奖代补” 的规定是重庆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经济政策的规定,及包干使用的原则。 该文件最后一句是这样表述的:“对关闭企业的补助标准由各区县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解决”,不是对关闭企业的“以奖代补”标准由各区县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解决。没有硬性规定对全市的关闭企业实行统一的以奖代补的经济政策。这就说明关闭企业的责任主体是各区县人民政府,用什么经济政策是由各区、县自主确定。涪府办发【2010】25号文件是在渝安监【2009】258号文件下发二个月之后才印发的,因此涪府办发【2010】25号文件才是涪陵区关闭小危化生产企业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是有效的。被告是应该以该2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为依据来执行的。
    3、市政府下拨给我区整顿关闭小危化生产企业200万元专项资金本来都不够弥补被关闭企业的实际损失,二个企业只得到了135万元,相关部门得到了工作经费9万元(这本来都不应该在专项资金中开支),而被关闭办随意截留了56万元。这就是典型的行政乱作为!
    4、一个转产企业设备设施基本上不受损失,得到了资金65万元;而一个被关闭企业,直接设备设施损失达190余万元却只得到了资金70万元。这合理公正吗?涪陵区关闭办既无法侓依据、又张冠李戴滥用文件规定的这种行政乱作为,重庆市三中院还判决为公正合法。这样的做法是公正合法的吗?由于涪陵区关闭办这种行政乱作为,致使被关闭企业由于关闭这个项目,已造成被关闭企业损失太重,企业即将破产倒闭,这也不应该是政府需要的结果。这还有一点人性吗?何谈阳光关闭、和谐关闭?这就是一种不顾民生的行政乱作为!
    5、 按25号文件规定工作经费是关闭企业的,而不是被告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补助经费的。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补助是不应该在专项资金中支付的,而应该是区财政单独开支付的。被告以工作补助为名私分专项资金9万元肯定是错误的、不对的,应该得到纠正和追究的。他们的做法是以工作经费的名誉划拨到相关的二个街道办事处后再进行集体私分的。他们参予私分的人员上至安监局主管、分管、等,还有监察局相关参与人员、下至办事处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参与人员众之多让人震惊!我将保留向相关部门举报和控告私分专项资金的这种行政乱作为的权力。
    二、被告行政不作为,现在才说原告规模小、不值那么多钱的依据在哪里?
    1、 在被告还在进入整顿关闭工作动员之初,原告和主管街道办事处都分别用涪商司发[2010]1号文件和涪敦办发[2010]10号文件向被告及相关部门报告了,由于实施对原告的关闭行为将会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6.5万元,请求给予190万元的补偿。被告接到报告后没有做任何形式的答复,这无疑是一种行政不作为或者是已默许了原告的报告事实。既然原告已提前报告了有190余万元的损失,被告为什么不组织评估继续实施拆除原告设备设施的关闭工作? 拆除后现在才凭口说原告规模小依据在哪里?
    三、法院该支持被告随心所欲的行政乱作为吗?
    1、被告对已经自动转产了的企业,设备设施基本上不受损失的宏图油墨厂都给予了奖励资金65万元;而关闭企业直接损失近200万元却只给予70万元,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公正、不合理、不合法的。一审、二审凭什么说被告这种做法是公正合法的?
    2、原告的承诺是按25号文件规定领取的是奖金,不是“以奖代补”资金。原告还有工作经费和关闭企业的适当补助没有得到。原告应该向被告主张25号文件规定的合法权益,得到工作经费和关闭企业的适当补助,按25号文件规定这是合法的要求。
    3、涪府办发【2010】25号文件中“市政府下拨给我区整顿关闭小危化生产企业200万元。将全部用于关闭企业的适当补助、关闭工作经费、关闭工作奖励、不足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这段文字 我的理解如下:
    A 明确了专项资金是来源于市政府下拨的。
    B 确定了这次整顿关闭工作的具体专项资金数额为200万元。
    C 规定了200万元专项资金将全部使用及使用范围如下
    a 要对关闭企业给予适当补助。
    b 在关闭过程企业产生的费用要在其中开支。
    c 对积极配合关闭工作的要予以奖励。
    d 如果资金200万元用完还不够,由关闭企业自行承担。
    二审说我错误的理解了上面那段文字,请指教我错误理解在哪点?我很是盲然。
     我是讲道理的,不是无理的还要被告再补偿我190万元。即使被告怕工作麻烦,用所谓的“以奖代补”来作为经济政策,至少也应该按涪府办发【2010】25号文件规定将200万元除去鼓励转产企业的奖金后将剩余的资金全部用于关闭企业,尽量弥补原告的损失才对,以体现社会的和谐。由于关闭该项目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致使我已无力偿还各方借款60余万元,企业也将陷入破产倒闭状态,原告整天生活在被追逼债的日里……。
      这种官官相护、层层袒护是在为人民服务和谋利吗?因此通过媒体恳求相关部门过问调查此事,还人民政府的公信力于民众!让公务员们切实用够用好人民赋予的权力吧!我大声急呼:尽早启动法官错案终身追究责任制度,还人民法院的公平公正、神圣和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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