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绵阳擅自拆除香港援建中学十分错误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新华网成都5月27日电 (记者江毅)四川省政府新闻发言人27日晚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指出,省政府不同意拆除迁建绵阳民族中学,态度是明确的。省政府一直坚持尊重捐助和援建者意

    新华网成都5月27日电 (记者江毅)四川省政府新闻发言人27日晚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指出,省政府不同意拆除迁建绵阳民族中学,态度是明确的。省政府一直坚持尊重捐助和援建者意愿的原则,强调任何捐助和援建项目重大变更都必须尊重捐助和援建方意见。绵阳民族中学在未得到香港特区政府有关方面明确同意之前就拆除,是十分错误的。目前,省政府正在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新闻发言人指出:香港特区援助四川灾后重建项目,总体情况是好的。省政府与特区政府建立了高层协调机制,项目选择、资金安排、建设管理充分尊重了援建方意见,川港双方在援建问题上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合作顺利。绵阳市擅自拆除绵阳民族中学只是个别情况。我们时刻铭记并衷心感谢香港同胞及社会各界对四川灾后重建的大力支持和倾情援助。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包括港澳援助项目和资金在内的所有援助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捐助和援建者的意愿得到充分尊重,将援助项目建设好、管理好、使用好。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1)
10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