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原赣州市市直机关工委正处级干部胡健勇因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在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一、2004年至2011年,被告人胡健勇在担任赣州市委副秘书长、兴国县县长、定南县县委书记、于都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兴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肖某等五十个单位或个人在承揽工程、安排工作、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刘晓、原司机李小华等人收受相关单位或个人款物共计人民币651.088万元、美元4.1万元、港币28.2万元、新加坡币0.4万元、欧元0.5万元,应以受贿罪追究胡健勇的刑事责任。二、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胡健勇在担任定南县委书记、于都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发票及收不入帐的手段,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19.35355万元,应以贪污罪追究胡健勇的刑事责任。三、有706.105299万元的财物被告人胡健勇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胡健勇的刑事责任。
案发后,办案机关追缴被告人胡健勇赃款共计人民币1713.864252万元。
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胡健勇委托的辩护律师出庭为其进行了辩护。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在庭审现场进行了旁听,被告人胡健勇的部分亲友也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