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周多义涉嫌受贿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手握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权,与负责办理贷款担保业务的公司法人私相授受,并屡次收取好处费的原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周多义因涉嫌受贿罪,于昨日在城关法院接受审理

 手握“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权,与负责办理贷款担保业务的公司法人“私相授受”,并屡次收取好处费的原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周多义因涉嫌受贿罪,于昨日在城关法院接受审理。这是继2006年之后,又一起发生在我省(甘肃)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的渎职犯罪案件。

  2011年5月31日,城关区检察院收到群众匿名举报称“周多义存在贪腐行为”。经初步审查,当年11月24日检察机关以“周多义涉嫌犯受贿罪”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2月21日的庭审被告席上,一位头发花白、身材敦实的男人向法官做最后陈述:“恳请法官看在我主动坦白犯罪事实、积极检举揭发、并且年老体弱的份儿上,从轻判处……”此人就是原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周多义,在任职期间曾享受副县级待遇。

  年近六旬的周多义自2001年7月起在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工作,并逐渐升任该中心副主任职务。2008年前后,周多义手中握有“审批省直属单位及中央在兰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权力。当时与管理中心合作开展置业担保贷款业务的是甘肃焗龙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法人杨某(另案处理)为了更方便的开展业务,不断给周多义奉上礼金维系感情。

  检方指控,周多义分别于2008年4月底,2010年9月中旬,2010年国庆节前夕,2011年初共四次收受杨某送上的好处费共计23万元。检方认为,周多义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好处费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