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彭宇案”之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近日又爆出一庄离奇案件。今年6月,该院在一起民事纠纷中判处收回南京农垦出租汽车公司(以下简称农垦出租公司)股东王爱平的股权,而理由竟是因为当事人入狱坐牢。
“王爱平虽然被判坐牢,但他所持有的股份是合法的。”王爱平的律师鲍进气愤地说:“法院判决的依据仅仅是南京市国资委颁布的一份红头文件,而且这份文件颁布于2006年,而王爱平取得股份的时间是2004年。法律尚且不能溯及既往,更何况政府某个部门的文件?”
据悉,王爱平已就此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提出上诉。“一审判决显然把行政权凌驾于司法权之上,我们相信二审一定能以法律为准绳,还我们一个公道。” 鲍进说。
因有争议的租赁关系被判入狱
王爱平原是农垦出租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该公司原是南京农垦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垦集团)下属的全资国有企业。这起股权纠纷就起因于六年前农垦集团对农垦出租公司实行的改制。
2004年1月,农垦出租公司产权改制时,农垦集团将农垦出租公司46.73%的产权溢价20%后转让给王爱平等人,并根据南京市政府关于改制中有关资产折让的规定,结合农垦出租公司改制前租赁经营协议的约定,给予王爱平农垦出租公司28.27%的股权的综合折让。
改制后,包括折让股在内,王爱平共持有农垦出租公司66.17%的产权。
2007年2月,南京中院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判处王爱平有期徒刑八年半,王爱平不服上诉至江苏高院。二审虽然认为贪污罪证据不足,但仍然维持一审对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判处王爱平有期徒刑五年半。
“当时南京中院、江苏高院在审理刑案时,我们就主张王爱平是无罪的。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他职务侵占的款项属其租赁经营的合法所得,不存在非法占有。因为改制后,农垦出租公司的经营方式仍是他在租赁经营。”鲍进说。
据王爱平的弟弟王爱国介绍,早在2001年农垦出租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就以租赁的形式承包给王爱平,租赁期为8年。2003年末,农垦集团为了落实国家关于国企改制的相关政策,对农垦出租公司进行产权改制,“但《产权出让工作实施方案》中规定,不论产权怎么改,租赁合同都将继续履行,直至2008年合同期满”,王爱国说。
如果租赁关系继续存在,王爱平职务侵占罪的罪名就不能成立。但法院并不支持鲍进的主张,而是采纳了农垦集团董事长向军的证言,认定王爱平与农垦出租公司的租赁不成立。
判决书上引用的向军证言是“在农垦出租公司改制过程中,已根据政策和租赁经营合同对王爱平进行了补偿,不存在由王爱平继续租赁的问题。”
“如果这样,以后谁还敢跟政府做买卖”
入狱后的王爱平很快又陷入了另一场官司。
农垦集团要求他返还在农垦出租公司改制中获得的28.27%的折让股权。理由是,这些股份是农垦集团给被改制公司经营者的无偿折让,而依据南京市国资委颁布的一份文件规定,“原改制企业经营层和管理技术骨干因其他原因离开改制企业的,其持有的奖励和折让股权应上缴原国有产权出让单位”。
6月17日,南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王爱平被刑事羁押和服刑以致离开了改制企业,损害了改制企业的利益。其在改制中所享有的折让股根据南京市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和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复意见,应当上缴原产权出让单位,即农垦集团”。
“王爱平入狱不代表法律意义上的‘离开’。被限制人身自由后,他已经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股东职责。”鲍进说:“不能把物理意义上的‘离开’与法律意义上的‘离开’相混淆。出差、生病,甚至下班算不算离开?这难道也要没收股权不成?”
鲍进认为,涉案的股权虽然是农垦集团折让给王爱平的,但双方是以平等的产权人身份办理的股份折让,受法律保护。“怎么能凭一份红头文件,说收回就收回呢?如果这样,必然导致行政权凌驾于司法权之上,一旦成为判例,以后谁还敢跟政府做买卖?!”
南京中院依据的这份文件叫《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若干规定》,是南京市国资委2006年颁布的。
“股权折让2004年就已经完成了,两年后颁布的文件显然是对之前的行为没有约束力。”鲍进说,“法律的颁布如无特别规定,都没有溯及力!更何况南京市国资委的一个文件?”
“给你时你可以要,拿回来时你也必须还”
鲍进说,之前南京中院、江苏高院认定王爱平刑案有罪,一个重要的依据就是农垦出租公司改制后,租赁经营协议没有实际履行,因为已经给了王爱平股权折让作为补偿。
之所以要进行补偿,是因为承包农垦出租公司在王爱平承包的3年中,企业的净资产增加了214.7万元。按照租赁合同,这些都应归王爱平所有。但改制时,农垦集团没有给王爱平这笔钱,而是用股权折让的方式进行补偿。
向军也证实了这种补偿方式。他在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询问笔录中说,“按照政策规定,无偿折让的28.27%股权应该归经营团队共同享有。我们决定折让给他个人,就是作为对他租赁承包的经济补偿。”
“现在把他关进监狱了,农垦集团又起诉要把折让股权收回去,说是无偿折让!”在鲍进看来,如果说农垦集团当年折让给王爱平的28.27%的股权是无偿的,那么就代表租赁协议没有终止,就不应该判他刑;如果不是无偿的,是刑案判决认定的“租赁协议补偿”,那么就不应该按红头文件收回股权。“你说这是鹿,我认;你要说是马,我也认。但你总不能一会说是鹿,一会说是马吧?”鲍进无奈地说。
9月10日,江苏高院对农垦集团诉王爱平撤销权纠纷一案也进行了二审。农垦集团的律师王都在庭审时说,在农垦出租公司产权改制过程中,股权折让的双方不是平等的,农垦集团代表政府享有绝对的主动权,因此“股权给你时你可以要,但要拿回来时你也必须还”。
据悉,江苏高院将于近日对此案进行终审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