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李庄当庭宣读悔罪书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本报重庆2月3日电 2月3日上午9时30分,重庆律师门案二审被告人李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上诉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开庭审理。 昨日李庄案的6名重要证人首次出庭作证

 

本报重庆2月3日电 2月3日上午9时30分,重庆“律师门”案二审——被告人李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上诉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开庭审理。

昨日李庄案的6名重要证人首次出庭作证,质证就整整进行了6个多小时。

今天上午,控辩双方对昨天举证的证据、证人证言的意见陈述继续进行,双方对证据、证言的意见分歧较大,成为法庭辩论焦点。

公诉人、辩护律师庭上激辩“证言是真是假”

今天的法庭上,辩护律师高子程提出质疑,认为昨天龚刚模当庭作证左手的伤是“去年四五月在海南划伤的”,而一审检方提供的南川看守所入所与出所体检、江北区看守所医生对龚刚模的每日巡诊记录上没有记录左手有伤,“所以这几份证据及医生唐勇的证言有假”。

陈有西律师当庭说:“龚云飞、吴家友、看守所医生唐勇、民警吴鹏等证人作的都是伪证,构成伪证罪,应该把他们抓起来。”

而公诉人认为,体检记录“生命体征平稳良好”,是对龚刚模的整体健康作出结论,“不能因为没有专门记录手腕上的一点伤痕,就说每日巡诊记录表、入所体检等是假的。”

同时,公诉人指出,从这里也无法得出律师试图证明的“龚刚模被刑讯逼供了”这一结论。“相反,出庭作证的医生和警察,都正是李庄要吴家友‘不惜一切代价’要找到的人。现在他们的证词就在你们眼前,已经充分推翻了刑讯逼供的可能性。”

辩护律师认为,一审判决中“李庄指使重庆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一事,只有吴家友这一个“孤证”,因此证据较弱,事实不能成立。

而随后公诉人指出,这一案情并不是基于孤证。“非常清楚的事实是,李庄对吴家友说‘不惜一切代价’找警察作伪证时,有龚云飞、龚刚华在场,他们都已到庭作证证实。”

辩护律师又指出,吴家友证言存在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认为“这证明他说了假话”。而公诉人认为,“前后不完全相同是正常的,但是他所证明的点是一样的。如果证人每次证言每个字完全一样,我反而要怀疑可能有假了。”

公诉人认为,一审的证言经过了控辩双方质证,也与二审出庭证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相关法律规定,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可以通过宣读的方式,经质证后被采信。“辩护人说不能采信,明显与法律不符。”

此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把龚刚模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的视频作为证据提交,被合议庭驳回。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继续提出了这一请求。

高子程律师问:“影音资料是七大证据类别之一,为何不能作为证据?”陈有西律师说:“央视的采访在电视上公开播放是法律事实,我下载是固定证据,你不让我提交,道理何在啊?”

公诉人则认为,律师不是这一视频的采集人,只是把视频下载下来,是资料的调取者。同时,虽然龚刚模接受采访是真实的,但是央视播出的视频有无删节、修改,不得而知。

高子程律师指责多名证人“似乎是经过培训,当庭表演”,公诉人认为这一猜测“有失偏颇,也没有客观依据”。

龚刚模是否“被刑讯逼供”

李庄与龚刚模三次会见中,李庄的助手马晓军律师在场做了记录,辩护律师提出将此记录作为新的证据提交。

“龚刚模已经作证说,他没有看过马晓军的记录,‘只是看到马晓军在写,不知道在写些啥’,也没有签过字。”公诉人反问,“而且这记录是马晓军所做,他们能把自己的教唆如实记录下来吗?而其记录中活灵活现的‘被刑讯逼供’内容,恰恰证明了龚在李庄的授意下已经开始捏造事实。”

对此,高子程律师多次说到“龚刚模被刑讯逼供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陈有西律师说:“龚刚模是否被刑讯逼供,法庭上是无法查清的,我们现在还在天马行空、空对空地说,都没有证据。既然没有证据,就应该按无罪推定原则,认定李庄无罪。”

辩护律师当庭提出了此前舆论存在的质疑:“龚刚模为什么要检举自己的律师李庄?是为了法律正义还是因为检举会立功、减轻他的罪行?”

但公诉人指出:“所谓‘检举人立功与否’,并不能影响检举线索的成立与否,只要他是客观真实反映的,都会立案。”

辩护律师提出,李庄接手龚刚模案时,此案已经进入审判环节,“证据已经关门,公安不可能再次取证”,所以李庄也不可能“指使龚刚华遣散保利夜总会员工”、“找人作伪证”。

而公诉人指出,龚刚模案的确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但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取证”,负责龚刚模案的专案组也存在相关书证。

其次,辩护律师质疑早上5点多警方提讯龚刚模是否合适,公诉人指出,当时是负责重庆市司法局前局长文强涉黑一案的专案组去提审龚刚模,“因为龚刚模是文强案的重要证人”。“在重大要案的情况下,在有需要时紧急审讯、夜间突审,都是必要、合理的。偶尔的夜间突审,也不能直接或间接证明与刑讯逼供的关联性。”

辩护律师提交了从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调取来的12份龚刚模案及相关的审讯笔录。陈有西律师说:“李庄获得的龚刚模案笔录有15份,其中在夜间审讯的就有这12份,可以证明江北看守所4名民警‘没有夜间审讯’的证言是说谎。”

对此,公诉人首先认为,这里面除了龚刚模的笔录外,其他十余份笔录的对象和本案“并无关联性”,建议法庭不予采信。而且民警证言的前提已限定在“我值班期间”。同时公诉人说:“我今天早上电话询问了专案组,证实打黑案件笔录一共超过1000份。辩护人提供的是12份,也就是1.2%的比例是夜间审讯。”

辩护律师对一审证据中,重庆市江北看守所被设为临时羁押点的合法性提出质疑。陈有西律师说:“不是哪个机构自己发个文件,想设什么就可以设的!”

而公诉方认为,公诉机关一审已举示了照片与政府部门批准成立临时羁押点的相关文件,“是由于打黑期间看守所爆满,需要增设”,合法性没有问题。

 

李庄五次说“我再一次表示认罪”

李庄在控辩双方陈述后举手要求补充发言,语气平稳和缓:“今天各媒体都已报道了李庄二审认罪,一些公众期待我不认罪的希望已经破灭。我承认控方所指控我的罪名,不过我觉得几个证人都是背信弃义。我还有一些细节要说清楚,补充的跟我认不认罪没有关系。”

李庄解释了昨天他在法庭上情绪失控的原因:“昨天证人说的大部分都对,但是我生气的是,有极少部分细节,为什么他们不敢面对?比如龚云飞到机场接我、一起吃饭、从我助手马晓军那里拿了卷宗,半夜来敲我房间门找我讨论……为什么他说不记得了?所以我昨天爆发了。”

李庄说:“我再一次承认我有罪,我承认是我编造了龚刚模被刑讯逼供,但是我只向龚云飞、龚刚华他们说过我‘教’了龚刚模,没对他们说过‘编造’这两个字,我是向检察官、法院承认的。”

在10多分钟的发言中,李庄前后重复说了五次:“我再一次表示认罪。”

在法庭辩论的上诉人发言环节,李庄只说了一句话:“我就两个字:认罪。”

高子程律师则在随后的法庭辩论阶段说:“如果李庄通过认罪来换取缓刑,我认为是法律人的悲哀。对于李庄的认罪我感到很震惊。鉴于昨天李庄说过‘我是介于正常人和精神病之间’,在必要的时候我会考虑申请对他进行精神鉴定。”

李庄当场打断他,连连摇手说:“没有必要,没有必要,我很正常。”

李庄当庭念“悔罪书”

高律师在长达一个小时的辩论意见发表中说:“我不否认,李庄缺少优秀律师应有的政治觉悟,也缺少反抗审判或者监督机关的适度和理性,但这些毛病不构成犯罪。无论李庄今天的认罪态度,是为了换取自由,还是为了成全龚刚模的立功,还是其他不可预知的理由,都不能认定李庄确实犯罪。”

高子程说:“普通民众没有看到起诉书、辩护词,受到外界强有力报道的影响,大都已经对一审形成了定见。而持质疑态度的多是律师界、法学界、商业界、新闻界的知识分子。虽然他们人数上和普通民众比较,是微乎其微,但是他们的社会联系和境界比普通的基层群众要高。李庄如果被判有罪,那些内心支持李庄无罪、但是因为种种原因附和李庄有罪的人可能受到的内心困扰或煎熬,或许比李庄的两年半刑期更长。”

陈有西律师在之后的发言中说:“李庄昨天认罪,是做了一个惊人的举动,我们也很惊愕。不过辩护人是独立辩护的,所以我们还是对其做无罪辩护。但如果法庭仍要判他有罪,希望可以考虑李庄的态度,对他进行从轻判决。”

高子程律师还称:“公诉人到现在也拿不出李庄所伪造的证据,所以李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对此,检方解释说:“《刑法》306条不只是‘结果犯’,‘行为犯’也应涵盖在其中,李庄只要实施了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行为,即便这些伪证还没有造成结果,也不影响其定罪。”

公诉人在法庭辩论的最后环节说:“今天我感慨万千。敬仰法律、遵守法律、在合理的范围内利用法律,是法律人应尽的职责,法律也会保护他。但如果无视法律、破坏法律,法律就会惩罚他。”

下午15时,李庄拿出了自己写的一份“悔罪书”,做了最后陈述。

在陈述中,李庄提到:“经过一审、二审,对我的思想触动很大,认识到了所犯罪行的严重性,玷污了律师神圣的职业,缺失了一个职业律师基本的职业道德基础,在大是大非上执迷不决。”

他最后说:“缓慢的思想转变,虽然我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但为今后的人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从中吸取教训,重归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对自己的悔罪行为,李庄解释说:“有舆论认为我是因为今天证人出庭、证据确凿才被迫悔罪的。我想解释的是,我的悔罪书是1月24日就提交给法院的,是在今天开庭之前,我也保证将来绝不翻供。”

下午15时15分,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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