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灵石公安局原副局长史双生受贿索贿3千余万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新华网太原5月23日电(记者胡靖国) 记者从山西省高院获悉,近日山西晋中市中级法院对 山西灵石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史双生非法受贿索贿案 作出一审判决,因大肆收受索要巨额贿赂,史

 新华网太原5月23日电(记者胡靖国) 记者从山西省高院获悉,近日山西晋中市中级法院对山西灵石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史双生非法受贿索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因大肆收受索要巨额贿赂,史双生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收缴史双生非法所得折合人民币3000余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3月史双生在任灵石县公安局刑警队长期间,帮助灵石县人徐某取得该县徐家庄煤矿的经营权。徐某经营徐家庄煤矿期间,史双生利用职务便利,未经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批准,多次为徐家庄煤矿联系,违规购买了大量火工品。史双生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以入股分红的名义,非法收受徐某共计1360万元。

  同时法院还查明,1999年4月至2009年2月,史双生在任灵石县公安局副局长、刑警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未经批准,多次为刘某经营的苗家庄煤矿联系,违规购买了大量火工品。其间,史双生以入股分红、借款、买车等名义,非法收受刘某1640余万元。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