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白宫书记"张治安被起诉:卖官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日前,涉嫌报复陷害举报人的阜阳白宫书记张治安被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历时一年多的侦查后,检方正式以涉嫌报复陷害、受贿两项罪名起诉阜阳市颍泉区原区委书记张治安

日前,涉嫌报复陷害举报人的阜阳“白宫”书记张治安被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历时一年多的侦查后,检方正式以涉嫌报复陷害、受贿两项罪名起诉阜阳市颍泉区原区委书记张治安。

  2008年3月13日凌晨,李国福在安徽省第一监狱医院非正常死亡,他因举报颍泉区委书记张治安,被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拘捕5个多月。

  李国福非正常死亡的事件经中国青年报独家报道后,引起了安徽省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今年两会期间,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崔伟向中国青年报记者介绍,报纸刊发当天,安徽省委书记王金山,安徽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和他本人当即作出重要批示,先后派出3个调查组调查此案。

  然而,在安徽省联合调查组调查期间,中国青年报的报道遭到当地媒体的攻击,称中国青年报“妖魔化阜阳”。

  2008年6月上旬,张治安被安徽省联合调查组带走,7月31日,张治安、汪成因涉嫌报复陷害罪被逮捕。

  这起轰动全国的案件,侦查起诉可谓一波三折。在检方侦查期间,曾延长审查起诉期三次,被退回补充侦查三次。最初,该案件由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侦查,该检察院曾以涉嫌报复陷害罪起诉张治安,但被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后因案情重大复杂,该案件直接由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今年6月25日,芜湖市检察院正式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区委书记写举报信自己查处

  检方起诉说,经审查查明,张治安涉嫌报复陷害罪,颍泉区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汪成涉嫌报复陷害案也一同被提起公诉。

  芜湖市检察机关查明,2007年8月,张治安收到阜阳市人民政府秘书肖华擅自截留转交给他的一封举报信,举报信内容是关于他受贿、卖官、违法乱纪等行为。

张治安分析认为举报人是李国福,遂产生报复李国福的念头。其后,张治安要求时任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汪成加大查处李国福案件的力度。

  检方说,8月20日,在得知李国福案进展不大,张治安严厉斥责检察长汪成,并以撤免其检察长职务、卡其单位经费相威胁,要求汪成每天汇报查处情况,并告知汪成,李国福就是举报自己的人。

  8月22日,张治安搜集、摘抄举报人李国福的来信和其他人民来信,编造名为《特大举报!!!》的举报信,安排工作人员把举报信邮寄给阜阳市、颍泉区的司法、党政机关负责人。

  为了确保自己能签批查处,张治安还安排给自己邮寄一份。同时,他还安排李国福昔日同事编造李国福经济问题的材料。

  作为区委书记,张治安把他的权力发挥到了极致,他随后将举报信中关于李国福所谓雇凶杀人的材料交由颍泉区公安局局长查处,安排颍泉区纪委书记、人事局局长等人调查李国福受贿等其他问题。

  乌纱帽掌握在张治安手中的汪成坚决贯彻了张治安的指示,数次召开会议,以绝对的权力压制了不同意见,最终达到立案目的,对李国福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立案,并对李国福采取了强制措施。

  由于李国福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不符合关押条件,阜阳市看守所提出变更强制措施,但被汪成拒绝。

  检方说,8月26日,检察院抓获李国福,并搜出举报张治安的材料。为达到重判李国福的目的,汪成还建议张治安责令公安机关查处李国福伪造公文、印章问题。

  此后,颍泉区公安局“成功”侦破此案,并移送颍泉区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委员会的会议上,汪成再次压制不同意见。3月4日,颍泉区人民检察院对李国福以贪污、受贿、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伪造公司印章罪提起公诉。

  3月13日,李国福在接到颍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后非正常死亡。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