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法院视证据如废纸
核心提示:2008年6月7日,《人民监督网》接到湖北襄南监狱的一级警督张德勇警官的电话称:“湖北省襄樊城郊检察院与襄南监狱的腐败官员相互勾结、炮制冤假错案。枣阳市法院在检察机关还未正式立案时,法官已经“未审先判”,将举报张德勇(受贿他人微型面包车)的余汉斌(在押疑犯),以有立功表现,判处缓刑。”
2008年4月8日,张德勇警官被枣阳市检法两院认定受贿罪成立,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张德勇警官不服一审判决,当庭向襄樊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襄樊市城郊检察院的起诉书
襄樊分公司帐页(案卷126、127页)
注:1998年襄樊分公司与军办高山煤矿袁朝伟应付帐款帐目
襄樊分公司和军办高山煤矿的唯一笔业务1217砘烟煤计款24万余元发生在1998年12月28日,所以,襄樊市城郊检察院起诉中指控的“襄南监狱经贸公司襄樊分公司从河南省平顶山市军办高山煤矿购回100余万元煤炭”是错误的。在此之前12月18日、22日共计预付煤款4万元,欠高山煤矿20余万元,债权人为军办高山煤矿,袁朝伟只是经办人。襄樊分公司于1999年1月25日付给高山煤矿53万元,减去欠高山煤矿的20万余元,高山煤矿反欠襄樊分公司32万余元。在此之后襄樊分公司与军办高山煤矿再未发生过经营往来。也就是说,在1999年1月25日之后,襄樊分公司不欠高山煤矿煤款。所以,起诉书和判决书中认定的欠军办高山煤矿27万余元煤款,是错误的,是颠倒事实的。
军办高山煤矿与夏占友签定的转让协议
同时,书证《军办高山煤矿固定资产有偿转让协议》中规定:1999年4月15日以后,军方停止对河南平顶山高山煤矿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那么1999年4月24日袁朝伟与襄樊分公司发生业务所代表的是河南省郏县物资局物资贸易公司(卷127页、卷162页税票为证),并形成欠款,其债权人是郏县物资局物资贸易公司,而不是军办高山煤矿,更不是高山煤矿负责人袁朝伟。
既然1999年1月25日后襄樊分公司与高山煤矿既无业务往来,又无债权,那么何来城郊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所谓“1998年至1999年,襄南监狱经贸公司襄樊分公司从河南省平顶山市军办高山煤矿购回100余万元煤炭,尚欠27万余元煤款未付,高山煤矿负责人袁朝伟多次催要,被告人张德勇一直拖欠未付。”,何来所谓的“2000年9月,袁朝伟再次来到襄樊分公司找张德勇催要煤款时,张提出让袁给其送一辆面包车,袁朝伟为了结清剩余煤款,便同意了张的要求”这样虚假的说法?
也就是说,以上证据真实证明了,襄樊分公司不欠高山煤矿煤款,高山煤矿反欠襄樊分公司32万余元,那么,作为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中认定的高山煤矿负责人袁朝伟凭什么向襄樊分公司催要27万余元?袁朝伟代表军矿向襄樊分公司索要煤款是真实的吗?
其次,既然高山煤矿与襄樊分公司既无业务往来,又无债权,那么一审认定的所谓的“以拖欠27万余元煤款为筹码,向高山煤矿负责人袁朝伟索要一辆面包车”这一说法是真实的吗?
法院判决书第三页
再次,依《军办高山煤矿固定资产有偿转让协议》中规定:1999年4月15日以后,军方停止对河南平顶山高山煤矿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购买面包车合作经营电厂煤炭一事发生在2000年9月11日,此时的军办高山煤矿早以不存在,襄樊分公司与军办高山煤矿早以没有业务往来。袁朝伟怎么可能会将和军队没有任何关系的行贿之事向二十七集团军的后勤部长任留计汇报呢?作为二十七集团军的后勤部长任留计怎么可能对与他无关的行贿之事作出批示呢?答案只有一个:袁朝伟、任留计在作假证。枣阳法院仅凭这样的虚假证言做为定案依据是错误的。
在另从张德勇与袁朝伟的通话录音中,可以看出,袁朝伟在城效检察院的调查笔录上所说的话是不实的,也是没有经过质证的。
张问:“别外一个,说你说合同(合作协议)是假的,是掩盖我受贿的事实。”
袁答:“我啥时候说过了。”
张问:“你到底说过这个话没有?”
袁答:“没有!”
袁答:“我开始给人家说是搞煤炭业务的,人家不相信”。“最后又逼到说的啊”。
张德勇所收集的襄樊分公司帐页,郏县物资局物资贸易公司的增值税发票,都取于卷中的指控证据,这些证据都证明了27万余元的债权不是高山煤矿的,这也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为什么起诉书和判决书上却非要错误的、强行的认定该27万余元债权是军办高山煤矿的?答案只有一个,无非是想印证在军办高山煤矿转让后,袁朝伟将和军队没有任何关系的行贿之事向任留计汇报,任留计批准行贿这样的虚假证言。无非是想借此虚假、不实的证言认定张德勇受贿成立。
作为城效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是不懂法,还是工作中的失误,还是故意制造冤案?城效检察院仅凭这样的虚假证言,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支持下,就向枣阳法院提起公诉,造成一审错判张德勇一年有期徒刑。作为枣阳法院,对这样一份虚假的、漏洞百出的证言,有没真正做到判决书中红笔所画的“审理查明”?这样的做法是以事实为依据,还是以法律为准绳?
相 关 证 据
袁朝伟,中共党员,受过高等专科教育,2000年9月时是服役军人。杨明春,中共党员,司法干警。他俩都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并且受党教育多年。所以,2000年9月11日,袁朝伟与杨明春签订的协议书应当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也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1、合作协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否无效,应当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不管是法院,还是仲裁,认定协议书是否无效,必须根据独立于袁朝伟和杨明春之外的证据,即第三方的证据,而不是根据袁和杨的事后说辩。
杨明春的购车发票
2、周家森的询问笔录(卷228页)——证明了杨明春将协议拿给公司副经理周家森过目,同时证明了襄樊分公司与袁朝伟有这样的合作项目,以及该车的来源和权属。证实了为履行合同到电厂多次去联系业务的事实。同时证明了襄樊分公司撤消杨明春调回监狱后,又回到襄樊使用该车催收外欠款的事实。
3、时任襄南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刘浩明的证言——证明了张德勇向其汇报了该车的来历,权属、合作项目,同时证明了该车是杨明春在使用,也证明了监狱给张德勇配备有牌号为鄂警666的警用轿车。
4、襄樊电厂副总经理李焰的证言证实了张德勇和杨明春、周家森是以襄樊分公司的名义到襄樊两个电厂联系煤炭销售业务的事实。一审法院法官说张德勇没有依袁朝伟的名义去襄樊电厂联系业务,所以李焰的证词是无效的。因襄樊分公司与袁朝伟是合作关系,不是代理关系,襄樊分公司不可能依袁朝伟的名义出现,这是常人都懂的道理。
5、杨明春的修车说明——杨明春在卷中(52页)承认了该修车说明,其直接证明了襄樊分公司撤消后杨明春仍留在襄樊办事处使用该车催收个人外欠款和联系业务的事实。
6、襄南监狱纪委书记何润生的证言——证明了襄樊分公司撤消杨明春调回监狱后,党委又安排杨明春回襄樊使用该车催收外欠款的事实。
7、襄南监狱驻襄樊办事处门卫陈继贤的证言——证明了杨明春经常开着此车出入办事处的事实。
8、原澶溪法庭副庭长牛振宇、审判员彭彬证言——证明了为了收回襄樊分公司的外欠款,将该车借于檀溪法庭使用半年多的事实。
以上大量的证据相互印证了襄樊分公司撤销后杨明春任留在监狱驻襄樊办事处(董台小区)继续使用该车催收外欠款的事实,也证明了杨明春在城郊检察院的调查笔录中,为迎合检察官的办案需要,而做了不真实的证言。更证明了协议的履行和协议的真实性。同时,也证实了不存在一审认定的“隐瞒该车真实的来源、使用情况。未向单位领导汇报,占有该车的主观故意。”
做为湖北省襄樊市城郊检察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袁朝伟、任留计、杨明春、余汉彬四人虚假、漏洞百出的的证言,就对张德勇采取了抓捕和羁押。这是为什么?
同属于证人,张德勇的证人,坦然地接受法庭的讯问、质证,完全能够查证属实,显然,张德勇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大于控诉方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但是却没有得到湖北省枣阳市法院的采信。这又是为什么?
合作协议、购车发票、军办高山煤矿固定资产有偿转让协议、河南省郏县物资局物资贸易公司增值税发票、襄樊分公司帐页同属书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书证的证明力排在证人证言之前。但这些大量的、原始的书证却依然没有得到枣阳法院的采信,这又是为什么?
袁朝伟、杨明春录音道“玄机”
袁朝伟——最后又逼到说的呀!
涉嫌“行贿”的袁朝伟对张德勇说:“襄樊市城郊检察院第一次找我调查,我开始给人家说是搞煤炭业务的(微型面包车),人家不相信,最后又逼到(供)说的啊”。袁朝伟在第二次通话中又说:襄樊城郊检察院第一趟来,没有通过河南当地检察院,第二趟通过河南省检察院找到我屋里来了,他们(城郊检察院)逼我说的啊。
记者前往河南郑州市,采访了居住在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家属院涉嫌“行贿”的袁朝伟。
靳秀焕:他不枣阳一审判了一年,上诉,上诉到中院。
杨明春:上诉,那个来?律师来?找律师没?
靳秀焕:咋没找律师,这还不请律师?我们懂得个啥子?啥子都不懂得。
杨明春:才开始请律师了没有?
靳秀焕:咋没有请。都请了。现在都搞不清,我都也搞不清到底是咋回事,糊里糊涂的,我说来问下你。
杨明春:这我在说个闲话,那时候,就应该先找下他们监狱领导。刚开始的时候找下他们。
靳秀焕:哪晓得是咋回事呢?你晓得张德勇的脾气不也有点倔。
杨明春:我知道,我可以这样说,大哥他性格我清楚的很,而且他的理由也充足,他始终都认为,这个车子来,不是他自己要的,是对方为了这个办业务搞的。这个他一直都是这个认为的。但这个事呀,我认为才开始就应该给监狱头们说一下。
靳秀焕:跟他哪有机会说呀,最后知道这个事的时候他哪有机会说呢?被拘留了啊,他哪有机会说呢?
杨明春:是得罪他们了吧。
杨明春:那是的啊。
靳秀焕:还在收这个外欠款,是不是?
杨明春:是。
靳秀焕:我好像有这个印象,但我记不太清楚了,因为不是我具体办这个事,我哪记得清楚呢。
杨明春:对。
靳秀焕:在董台那时候,是吧?
杨明春:对。
杨明春:我现在始终感觉,才开始找下他们王八蛋们,可能都没得事了。葛仁江不就放出来了嘛。
靳秀焕:葛仁江放回来了,我晓得呀,那天不是在车上碰到了。
杨明春:放回来和大哥那个判一年那就不一样了。
靳秀焕:那是不一样呀,你看,他现在也老了。
杨明春:那就是的呀,那肯定不一样,那至少他免于刑事处分,说个不好听的话,他工作还是保到在撒,他退休还有退休工资。但这都不一样了。(指张德勇被判一年)
靳秀焕:就在说撒,你看都弄的烦死了。
杨明春:才开始就应该找下他们(指监狱领导)。
靳秀焕:我怎么没找啊。
杨明春:我没这样说,我决对不会这样说。嫂子,我咋可能这样说呢?我这样说我违法,知道吧。我怎么知道他是掩盖的?对吧。我怎么可能说这个话呢?不可能。本身这个协议是我签的,那么说为了掩盖那不是我连我自己都扯进去了,是吧。那等于就说我知道这个事情的事实,我为了掩盖,我又去签这个协议,协议是我签的撒,不是别人签的撒,咋可能呢?这你想都想的到的。如果我说是为了掩盖,那等于我自己(也成了同犯)。好你说,嫂子,是不是这个道理?我不会这样说,我当时,为这个协议的事,最开始来,我确实回忆的不是很清楚,我都在想,好像是有签过这个东西,而且是我自己亲手写的。
以上杨明春音频链接http://music.fenbei.com/12485679杨明春:恩。好我就在想这个事,我说的当时,基本上把一些问题一些情况,车子是怎么买的,买了以后用我的身份证登记,登记完了以后怎么怎么回事,用途在哪里,然后我在想、我在想好像签的有个协议。当时我还提醒他们检察院,我说是的呀,我是记得签了个协议,而且这个协议还是我签的。
靳秀焕:你给他们说了?
杨明春:后来他们又找到我了,检察院又找到我了,找到我就说是这个协议是你签的吗?我说是我签的吧?我说我看。他们拿来以后,我一看,是的,是我签的。那么这样说,说个不好听的话,真是为了掩盖的话,我不也牵扯到里面了嘛。人民监督网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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