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将加大反渎职侵权查处力度

2007-06-10 11:37 来源于:检察日报 | 作者:徐盈雁 | 浏览:
渎职侵权犯罪仍呈易发多发态势,短时期内不会大幅下降;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多数为司法机关人员和行政执法机关人员。近日,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渎职侵权犯罪仍呈易发多发态势,短时期内不会大幅下降;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多数为司法机关人员和行政执法机关人员。近日,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防渎职侵权胜于防川,检察机关将加大反渎职侵权查处力度。

渎职侵权犯罪仍处于易发多发态势

据介绍,2003年初至2007年3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9351件35011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12392人。同时,2004年至2006年,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起诉率和有罪判决率亦呈逐年上升之势。

成绩面前,这位负责人却未能如释重负:“反渎职侵权工作近年来不断创下历史新高,不失为检察工作的一个亮点。但总体而言,反渎职侵权工作在将来一定时间段内,仍是检察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

渎职侵权犯罪之所以仍处于易发多发态势,该负责人解释说,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主观方面,由于公众对渎职侵权犯罪认知度不高,致使渎职侵权犯罪存有漏网现象。客观方面,是指滋生渎职侵权犯罪的土壤和条件尚未完全根除。据介绍,当前部分行政执法领域存有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现象,以纪律责任代替法律责任、以行政处分代替刑事处罚的权责配置失衡失调现象亦不在少数。“相关制度的不尽完善,使渎职侵权犯罪难以完全遏制。”这位负责人表示。

渎职侵权犯罪部门行业特点明显

在2003年初至2007年3月底查处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涉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有11484人,涉及行政执法机关的有10383人,各占查处总数的约1/3。该负责人表示:渎职侵权犯罪部门行业特点明显。

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枉法、舞弊,是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主要特征。据介绍,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在侦查、起诉活动中,对无罪的人进行追诉,对有罪的人进行包庇。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轻罪重判,重罪轻判,徇私枉法;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在执行判决裁定中,或者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在监管活动中,擅自、非法将在押人员释放,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徇私徇情,对一些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等等。值得庆幸的是,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近年来得到了一定遏制。

相比于司法渎职,当前行政渎职的形势更令检察机关头疼。2006年,四川省成都市住房改革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杨某滥用职权,擅自动用2亿余元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造成资金全部损失。该负责人说:“渎职之手正在伸向许多过去被视为净土的领域,如社保资金、产权交易、教育管理等,且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巨大。”

渎职侵权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渎职侵权犯罪俗称为“不揣腰包的腐败”,该负责人强调,“不揣腰包”的社会危害性不亚于,甚至要大于“揣腰包”的腐败。

这位负责人表示,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六方面:一是损害国家人民利益。检察机关2003年以来查办的各类渎职侵权犯罪,给国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57亿余元。二是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如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原行长文某等人不正确履行金融监管职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00余万元,间接经济损失1.5亿元。三是侵害民生利益。如江苏某农业执法人员放任假农药在市场销售,导致4000亩小麦绝收。四是践踏法制尊严。个别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甚至和黑恶势力相勾结,充当“保护伞”,严重破坏司法公正。五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行政执法过程中,作风粗暴、耍特权、逞威风,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手段残忍,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六是危害领导干部队伍。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县处级领导干部渎职侵权犯罪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

对此,检察机关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将重拳出击查处渎职侵权犯罪。重点查办危害公正司法、破坏土地资源和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严肃查办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中的渎职犯罪案件和发生在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税收征管、社会保障、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等工作过程中直接涉及群众利益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公众不仅需要责任政府,更急需一支负责任的干部队伍。”采访结束时,该负责人的话令人回味无穷。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