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评兰州市财政局违规建楼 市委作出处理

2007-02-11 21:09 来源于:甘肃日报 | 作者:记者 周丹波 | 浏览:
2月9日晚上,兰州市委召开常委扩大会议,兰州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严肃纠正兰州市财政局违规修建综合办公楼问题。省委常委、兰州市委书记陈宝生主持会议,省长助理、兰州市

    2月9日晚上,兰州市委召开常委扩大会议,兰州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严肃纠正兰州市财政局违规修建综合办公楼问题。省委常委、兰州市委书记陈宝生主持会议,省长助理、兰州市市长张津梁传达了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兰州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了会议。

  据了解,兰州市财政局原办公条件较差,2002年12月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立项,2003年年底在原址开工建设综合办公楼,2006年4月投入使用。其综合审批面积为35000平方米,在建设过程中,市财政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扩大建筑面积6318平方米,该项目违规建设,面积严重超标,装修费用过高,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在2月9日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受到了通报批评。为了严肃纠正这一问题,兰州市委、市政府作出了七条处理决定:

  一、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兰州市财政局违规修建综合办公楼的通报批评,对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刹住违规建设楼堂馆所的不良风气,刹住一切违背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行为,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推进兰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务院的通报批评,是对兰州市的关心和爱护,是对兰州工作的最大支持,市委、市政府坚决拥护国务院刹住违规建设楼堂馆所不良风气的决定,坚决拥护对兰州市财政局违规修建综合办公楼的通报批评,坚决拥护中央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采取的措施,确保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兰州得到落实。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从中汲取教训,防止和严肃查处类似问题,确保反腐倡廉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市委、市政府在掌握市财政局综合办公楼初步证据的基础上,去年以来,已组织力量进行了查证,并对主要责任人作出了初步处理。为加大查处力度,即日起成立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调查处理小组,进驻市财政局开展工作,深入宣传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禁止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规定,协助市财政局领导班子提高认识,开展工作,进一步查实有关问题,尽快对相关问题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三、由市委、市政府调查处理小组负责,按照国家关于办公用房和干部职工集资建房的有关规定,对兰州市财政局新建办公楼的建筑面积和职工集资房建筑面积加以核实。其中,对市财政局综合办公楼办公面积超标部分,由市政府收回另作处理;对职工集资房,按照房改政策规定,核实职工分房具体情况,按国家有关政策进行处理。所有参加集资建房的人员,概不例外,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

  四、对市财政局综合办公楼尽快进行决算和审计,分清办公楼和职工楼集资两部分资金,分别审计决算。今后,任何单位都不准公私不分,把办公楼与集资楼一体建设。

  五、责成市财政局党组和原主要负责人深刻认识这一问题的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认真查找问题和原因,立即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端正态度,吸取教训,纠正错误,改进工作。

  六、由市委、市政府调查处理小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在全市开展一次楼堂馆所集中清查工作,严格自查自纠,对已批已建的项目,加以核实,凡违规超标的,一律停工并严肃处理;对符合审批程序和标准的,也要进行审查,确保按照批准的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今后一段时间,全市不再批准建设由政府财政出资的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市委、市政府3月中旬,将专题听取该项工作的汇报,研究全面治理措施。

  七、市财政局违规修建综合办公楼的主要责任在市财政局,相关职能部门也有把关不严、监督不力的责任。该项目立项建设之后,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先后发生变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力度。期间,虽也进行过检查,但认识不到位,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加以解决。对此,市委、市政府负有领导责任。要以此为教训,加强制度建设,认真总结分析近年来在行政办公用房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管理。今后,原则上不再审批部门单独建设办公用房,根据政务公务需要,由市政府主管部门采用代建制的办法统一建设。

                         责任编辑:朱瑞峰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