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个省成立反渎职侵权局 严惩“不揣腰包”的

2006-12-15 13:40 来源于:人民网 | 作者:裴智勇 | 浏览:
不仅仅是简单的“机构更名” 目前,全国已有24个省级检察院成立反渎职侵权局 本月起,上海市各级检察院的反渎职侵权处(科)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这一举措引

本月起,上海市各级检察院的反渎职侵权处(科)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这一举措引来各方关注。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厅副厅长宋寒松说:“反渎职侵权局的成立,不只是‘改名’这么简单。它表明检察机关正努力建立‘上下一体,区域联动,指挥有力,协调高效’的反渎职侵权侦查办案一体化机制,加大了反渎职侵权工作力度。”

  地方各级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机构统一更名,是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年5月通知要求的。目前,在全国32个省级检察院中,已经有24个省级院成立了反渎职侵权局。有55.9%的分州市院、40.5%的基层院成立了反渎职侵权局。

  与机构建设相伴随的是,今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立案标准的明确有利于打击这类犯罪。

  据最高检渎职侵权厅统计,今年1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案件5715件7082人。这些案件造成重伤660人,死亡425人,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5.5亿余元,检察机关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2.64亿元。

  “不揣腰包的腐败”危害尤烈

  渎职犯罪平均案值285万元,贪污犯罪平均案值25.8万元

  “渎职侵权”与贪污贿赂犯罪相比,并没有把钱装进自己的腰包。

  “然而,在某种程度上,渎职侵权犯罪比贪污犯罪危害还大。”宋寒松说,“我们曾对1998年、1999年、2000年三年查处的案件比较分析:贪污贿赂犯罪,平均的个案案值是25.8万元,而渎职犯罪平均个案案值是285万元。这里仅就经济损失而言,还没有计算渎职犯罪给人民生命健康造成的重大损害后果。”

  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渎职来说,犯罪行为包括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监管,甚至官商勾结纵容非法开采违规生产、充当不法企业“保护伞”。在广东兴宁煤矿透水事故、山西宁武贾家堡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新疆阜康神龙瓦斯爆炸事故、河北唐山刘官屯煤矿瓦斯爆炸等特别重大事故的背后,隐藏着11起渎职犯罪案件,有88人被立案侦查。

  在森林、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市场监管,产权交易,司法等领域,也容易发生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履行职责等渎职行为,给国家、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处处长牟智波、房地产交易所所长陈宏新等人在办理房屋贷款抵押登记时,不认真履行职责,在不法分子陈某未获得产权证的情况下,违规办理了他项权证,使陈某骗贷近1700万元,造成1300余万元经济损失。

  “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件情况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背后往往隐藏着行贿受贿等腐败犯罪,行贿受贿又助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两种类型的犯罪相互交织。”宋寒松补充说。

  提高全社会“反渎”认知

  不是“好心办坏事”、“好人犯错误”,不能以罚代刑、降格处理

  查处反渎职侵权犯罪面临的最大难题是什么?

  “社会的整体认知度不够。社会公众包括一些领导干部比较关注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对于渎职犯罪比较陌生,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认识不够,个别的还不愿积极支持检察机关查处案件。不少行业、部门存在以罚代刑、降格处理,不向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问题,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不够健全。”宋寒松说。

  由于渎职犯罪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种腐败又“不揣腰包”,宽容渎职的认识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认为,只要不利用职务和职务便利为自己和亲友谋取非法利益,就不构成犯罪。

  ――对于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不少人习惯于用“发展阶段论”、“改革代价论”来推脱。

  ――有的认为渎职是“好心办坏事”、“好人犯错误”,在所难免。

  ――片面追求GDP的政绩观,使一些人对惩治渎职犯罪缺少警惕,甚至把违法当作具有“开拓精神”。

  “关键要提高公众对渎职犯罪危害的认识。如果说反贪污贿赂解决的是廉政问题,那么查办渎职犯罪就是要解决勤政问题。随着反渎职侵权局的成立,检察机关更有信心加大惩治‘不揣腰包’的腐败的力度。在反腐败方面,我们一定要两个拳头出击。”宋寒松说。

  据介绍,检察机关将更加积极地发动群众举报,强化自行发现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的能力;建立和完善与其他监督机关的配合和线索移送机制;积极介入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主动调查渎职犯罪案件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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