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大华软学院副院长 被追诉职务侵占8100万元

2011-08-31 09:09 来源于:南方都市报 | 作者:海鹏飞 | 浏览:
轰动一时的广州大学华软学院高层内讧再起波澜。昨日,原华软学院副院长邹婉玲在广州中院受审,被追诉职务侵占8100余万元。

       轰动一时的广州大学华软学院高层内讧再起波澜。昨日,原华软学院副院长邹婉玲在广州中院受审,被追诉职务侵占8100余万元。去年11月,邹婉玲被控伙同下属侵占学院财产220万元、隐匿涉及金额1.12亿元的财会资料,该案曾开庭但至今尚未宣判。

  今年47岁的邹婉玲出生于广州,后加入澳大利亚籍,广州大学华软学院创办人之一、原学院副院长。

  2001年,邹婉玲为了帮助生意伙伴、男友林永平逃脱原广州市东山区国家税务局、广州海运公安局对其偷逃税案的查处,请托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副主任科员潘某为其疏通关系,至2003年,三年间总计送给潘某感谢费人民币126万元。后邹因行贿罪获刑1年半。2009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当天,她又因涉嫌职务侵占再遭刑拘。

  2010年11月,邹婉玲在广州中院受审,被控伙同两名下属职务侵占学院财产220万元、隐匿涉及金额1.12亿元的财会资料。庭审中,邹婉玲及律师辩称,华软学院投资方部分股东在2008年6月带领一批校外人员冲进华软学院进行哄抢破坏,强行带走华软学院的财务账本等资料“为避免账簿再次被抢”,两名下属才在时任董事长林永平指示下组织人员把财务资料搬走。

  庭审焦点

  检方追诉:华软学院7000余万元转账世纪华软公司

  今年7月,广州市检察院追加起诉书称,邹婉玲利用担任广大华软学院副院长职务便利,伙同原华软学院董事长林永平经合谋后,于2002年9月至2008年7月,授意他人将华软学院账上人民币7042万元转移至广州世纪华软科技有限公司账上,并违反规定于2005年9月至11月,从广州世纪华软科技有限公司账上以支票形式转款人民币170万元至林永平账上。

  此外,邹婉玲还伙同林永平利用职务便利,于2005年8月至2006年5月,从华软软件学院账上以支票形式,转款人民币900万元至邹母亲账户上。后邹婉玲伙同林永平再从所控制的个人账户上提取现金,非法以地下钱庄等形式将账款转移至境外,并由林永平授意他人隐匿华软学院会计凭证、会记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掩盖罪行。

  昨日庭审中,公诉人出示华软学院五名历届董事会成员证言称,华软学院名义上是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际上完全由董事长林永平一人说了算。虽然董事会负责审批学院财务,但林永平任董事长期间,数千万元资金流转并未经过董事会决定。

  辩护律师:涉案资金多为返还世纪华软公司借款

  邹婉玲辩护律师陈有西等称,华软学院办学协议是广州大学和广州世纪华软公司签的,当时华软学院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办学资产均列于世纪华软名下,世纪华软公司是华软学院的全额投资单位,并且是债权债务的最后承受者,两者之间属内部资金来往。此外,世纪华软公司要保障华软学院的全部办学经费,承担所有的建设投入,涉案资金多为返还世纪华软公司借款。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