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宗边诗)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意见》提出了检察机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基本要求:一要立足职能,把充分正确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作为服务的立足点,努力拓宽服务途径,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二要突出重点,准确把握农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需求,把促进解决影响农村稳定、损害农业发展和侵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切入点;三要注重实效,努力为促进农村稳定和农业发展办实事,为广大农民解决实际问题。
《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参加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平安乡村建设。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依法打击危害农村稳定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和有组织犯罪,抢劫、抢夺、盗窃、敲诈勒索、诈骗等农村易发多发犯罪;坚决打击危害农村稳定的邪教组织和乡霸、村霸等犯罪,危害农村公共安全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危害农村老人、妇女、儿童人身安全的犯罪,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增强农民群众的安全感。
要加强农民群众涉检信访工作,积极参加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配合有关部门在农村开展禁毒、禁赌等专项斗争,消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取缔非法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净化农村社会环境,促进乡风文明。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农村社会治安动态,积极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推动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努力在广大农村地区营造安定祥和的社会环境。
《意见》强调,要依法打击扰乱农村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促进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依法查办危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职务犯罪,保障国家投资安全和农村建设顺利进行。依法打击破坏农村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维护农村生态平衡,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强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平等保护各类农业经济主体。
要坚决打击各种坑农害农的犯罪。切实维护农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农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依法监督纠正涉农案件中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强化对涉农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重点监督涉农刑事犯罪案件中的以罚代刑、有案不立问题。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法打击坑骗、残害农民工的犯罪,改善农民工的劳动环境。坚持严格执行法律与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机统一,对违法犯罪的,也要坚持打击违法犯罪的极少数、教育团结大多数的原则。
要立足检察职能,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特别要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宣传保障农民群众权益的法律法规,促进农村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良好风气的形成。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促进形成良好的政务村务环境。主动深入农村、深入到农民群众中,了解农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增强服务的预见性和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