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学生宿舍产子将婴儿扔下楼致死被警方控制

2015-04-01 17:31 来源于:海南日报 | 作者:记者 易建阳 通讯员 余军军 | 浏览:
海南省第二卫生学校学生丽丽(化名)在宿舍内产下一名婴儿,随后,她将婴儿从宿舍内(9楼)扔出窗外,导致该名婴儿高空坠落死亡。
    3月27日下午,海南省第二卫生学校学生丽丽(化名)在宿舍内产下一名婴儿,随后,她将婴儿从宿舍内(9楼)扔出窗外,导致该名婴儿高空坠落死亡。今天,记者从五指山市公安局获悉,这位涉嫌抛弃婴儿致其死亡的女学生已经被警方控制,该学生因产后身体不适正在住院治疗。 
 
  据了解,丽丽微胖,平时衣服宽大,今年她寒假回家,父母也没有发现异常,就在她产婴当天上午还在上课。事发当天,学生家长就赶到学校,这几天除了民警在医院加强对丽丽的看护,学校还安排学生照顾丽丽,同时请心理医生对其进行疏导。
 
  据办案民警介绍,新生女婴被发现时已经死亡,但还无法确认其出生时是否有生命体征。为此,五指山市公安局立即组织法医对尸体进行解剖。经解剖,确定该婴儿出生时有生命体征,其死因为高空坠落致死。根据尸检情况,五指山市公安局立即于当日立案侦查。同时,通过走访调查,很快确定并控制犯罪嫌疑人。经调查,该嫌疑人是学校一名女学生,未成年,未婚怀孕,在宿舍生产后将婴儿抛下楼,因产后身体不适正在住院治疗,目前该女学生各项生命体征及心理状态正常。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