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昨日,记者从最高法获悉,我国法院将从5月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
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法昨日印发该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意见规定,登记立案针对的是人民法院的初始案件,对上诉、申请再审和申诉,不适用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先行立案。不符合形式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意见同时提出,法院要自觉接受人大、检察机关、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反映和投诉的问题及时回应。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关于立案登记制你该知道哪些事?
1、形式审查
法院对诉讼要件不再“实质审查”
目前,我国的立案制度采用的是立案审查制,法院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那么实践中,就可能存在诉讼要件不全的问题,导致一部分符合条件的案件被法院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拒之门外。比如,现在不少法院都存在“年底不立案”的不成文规定。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称,立案审查制变立案登记制后,法院将仅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这在客观上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能够更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程雷表示,有个别法院利用“审查制”,该立案的不给立。有的是因为考核指标,有的是因为不愿碰较敏感的案件。目前最高法已明确不再对各省高院下达任何不符合司法规律的考核指标,但各省实施情况不一,还需对各种违反司法规律的考核指标进行清理。只有清理到位了,才能保证立案登记制度有效执行。另外,对于法院不愿参与的案件,比如拆迁案件,立案登记制要求所有案件都要登记,这就对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形成了倒逼机制,促进这类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
2、书面答复
立案成功与否 都会得到书面答复
根据意见,对于诉讼请求,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提起上诉或申请复议。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剑锋表示,意见明确禁止法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意味着不管立案是否成功,当事人都会得到书面答复,不满意就可以凭着书面答复向上级法院申诉。这些立案程序上的改革,是这次意见出台的重要内容。据新华社
3、规范立案
立案“土政策”将全面清理和废止
意见称,发现有案不立、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立案登记制实施后,要全面清理和废止各种立案“土政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提高门槛”干预法院立案。法院将加大内外监督,保证这项改革措施真正落实到位。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教授宋英辉认为,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最重要的就是强化监督和追责,这两方面在意见中均有体现。立案审查制已经在法院系统实施了很长时间,法官对立案审查的思维都有一定的惯性,所以新政实施后很可能出现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如何让立案登记制最快的体现效果?最重要的就是启动追责机制,让一审法院立案部门的法官能够以最快的速度适应登记制的变化。同时,登记制实施后,案件会有很大程度的增长,这会给本已案多人少的法院带来更大的挑战。法院要想办法,提升法官的立案效率、审案效率,确保案件增长后不会带来案件审理的积压。
4、违法追责
围攻缠访闹访等干扰立案或被追刑责
在实践中,法院有时会遇到当事人恶意串通、甚至虚假诉讼的情况。
意见提出,要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围攻、静坐、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宋英辉表示,立案登记实施后,很可能会出现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行为增多的情况。因为立案审查变为立案登记后,立案的门槛有所降低,一些以往不会立案的恶意诉讼有可能钻空子,这一方面需要立案法官有很强的业务能力,能够辨别哪些是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不让这类诉讼占用司法资源;另一方面,最高法院还应对这类诉讼加大惩处的力度,让这类人员不敢诉讼。
立案审查制与登记制有啥区别?
诉讼起点不同
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
立案条件不同
审查制下,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
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
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
有哪些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有哪些情形的不予登记立案?
●违法起诉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诉讼已经终结的;
●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登记立案有哪些时间要求?
如起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纵深
加快员额制等“配套”改革 登记制才能有效实施
在以往较长的一段时期内,立案审查制对法院有效率地审理案件形成了一定的保障。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纠纷不断增多,随之而来的就是案件数量的骤增。在这种情况下,加之结案率等考核指标的影响,一些法院担心无法完成考核,便通过审查的方式人为收控案件。这也使“立案难”在全国各地成为了现实问题。
近年来,虽然法院系统、各个地方都在试图通过一些方式改变“立案难”,但由于没有触及到制度问题,改革并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
在由中央牵头的本轮司法改革中,“立案难”被当作重要问题予以破解。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首次明确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这意味着立案审查制终将退出历史舞台。
在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程雷看来,正是中央的改革决心,才使得已经不合时宜的立案审查制能够很快得到变革,“审查制变为登记制,能够有效保证老百姓的诉权,但也给法院带来了难题。”程雷进一步说,“登记”后案件量会增加,这给法院按期审理案件带来了更大的难题。
“一方面要保证老百姓的诉权,另一方面要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尤其是员额制、主审法官负责制等改革,只有系统的改革后才会让立案登记制得到有效实施。”程雷表示,这些改革将会提升法官审案的效率和水平,改革的速度应加快。只有这样,才不会让立案登记制后产生的新增案件给法院的工作带来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