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对于胡伟星涉黑团伙的庭审进入第二日。鉴于在前一天的庭审中,共有18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因此昨日的庭审进行了非法证据排除调查。与第一日一样,庭审进展得非常缓慢。多名辩护人针对个别程序问题向法官及控方轮番发难。在争论的过程中,旁听席上甚至有人朝审判区扔鞋子,引发短暂混乱。
“马仔”索赔51万余元
被告人之一胡玉辉同时也是受害人。据指控,2004年7月,胡伟星为了教训威胁举报其绑架犯罪的被害人胡玉辉,指使胡仕容雇人伤害胡玉辉,提供人民币1.5万元用于购买作案小汽车,并承诺事成后酬谢人民币3万元。胡仕容纠集刘国山、王长永、仇健,并提供砍刀等作案工具。2004年7月20日,胡仕容得知胡玉辉的行踪后电话告知刘国山等人。当日20时许,刘国山、王长永、仇健驾驶作案车辆,携带砍刀、猎枪等作案工具,到广东省惠东县增光镇集联村委珍丰村村道一果场路口附近等候。当胡玉辉驾车途经上述地址时,刘国山、王长永、仇健驾车将胡玉辉截停。仇健持猎枪对胡玉辉进行威胁、控制,刘国山、王长永则持砍刀砍击胡玉辉双手。经法医鉴定,胡玉辉的损伤程度属重伤,属七级伤残。作案后,胡伟星通过胡仕容支付刘国山、王长永、仇健人民币3万元。昨日,胡玉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胡仕容等人索赔各项损失共计51万余元。
家属“鞋袭”法官
在宣布启动非法证据排查的调查后,审判长宣布留下被告人邹耀文,将其他被告人带离法庭。胡伟星的辩护人提出,在案件从惠州中院移送广州中院前,惠州市检察院已作出了起诉书,故本案涉嫌重复诉讼。对此,公诉人回应,根据刑诉法若干问题解释的相关规定,惠州中院在收到广东省高院关于指定管辖的通知后,就已书面通知惠州市检察院,并退回了全部案卷材料,同时办理了案件材料移交手续,因此并不存在重复诉讼的问题。
辩护人又质疑,案件移送后并没有书面通知当事人。审判长回应,早在庭前会议时,就已通知了全部当事人。据此,审判长认为公诉人的解释成立,宣布庭审继续。律师正欲继续反驳,一名旁听家属突然起身朝审判区扔出两只鞋子,边扔边辱骂法官,后被一拥而上的法警制服并带离法庭。法官表示,将在庭后对这名扰乱法庭秩序的旁听人员进行训诫。
辩方要求审判长回避
在短暂的混乱中,胡伟星的辩护人再度申请审判长回避,并高喊:“你的决定无效!”此举激怒了公诉人,忍不住厉声说:“请审判长维护法庭秩序!”审判长严肃告知辩护人:“公诉人对法庭审理有意见,也只能在庭后提出,你这样当庭说我的决定无效,有什么法律依据?”辩护人这才不作声。
首先被进行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的邹耀文及其辩护律师提出,在11次侦查讯问笔录中,有5次是非法取证。“我被抓时感冒、发烧了,还被关了一天一夜,被审问时,头都是晕的。”邹耀文说。其辩护律师提出,这5次涉嫌非法取证的笔录,有的是以开会的形式进行调查,两个被告人一起,口供互相影响,有的则是取证的地点、程序和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在邹耀文的辩护律师发表完意见后,胡伟星的辩护人提出要发问。审判长表示,其没有就邹耀文的证据提出非法排除的申请,不应发问。双方几番辩论,后经休庭合议,审判长宣布,刑诉法关于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辩护人提出的要求与现行法律并无冲突。为充分保障控辩双方行使权利,采纳辩方意见,可以发问,但仅限于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辩护人。法官同时指出,辩护人轮番、重复地就一个问题发问或者表达同样的观点,不利于及时审理的原则,也不利于保障罪行较轻的被告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