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雎县长岗镇派出所原副所长张冠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赔偿受害人孟继青经济损失15416.80元。本案历经十四年,被害人无数次上访控告,检察院3次抗诉,县、市、省三级法院7次判决、裁定,最终落下了帷幕。现已70多岁的被害人孟继青了激动的说:“14年诉讼民告官,如果没有蒋汉生检察官就不可能胜诉。”
刮树皮引起的治安处罚
雎县长岗镇信访助理员孟继青怎么也想不到,自1990年7月25日自己被长岗派出所副所长张冠军吊打,到最终打赢官司,竟历时14年。
1990年6月9日,在长岗镇孟桥村对围村林进行改造时,孟继青之子孟保林因责任田里的一棵桐树被村支书刮了树皮,而与村支书打了架,县公安局6月11日决定对孟保林行政拘留15天。6月12日,长岗镇派出所一合同民警在将孟保林送拘留所途中,恰遇孟的家人在与村支书吵架。三轮车司机误以为人有乘车,便停了下来,孟保林即下车参与争吵。这时,孟继青恰好路经这里,便和合同民警一块去找镇政府领导申诉。在镇政府院内,孟继青向镇党委抓政法工作的副书记提出申诉。副书记劝孟继青做孟保林的工作,说拘留孟保林主要是照顾孟桥村今后的工作,拘留几天也不因为什么大事,没有再上诉的必要,这是镇党委的意见。孟继青回到家里,思前想后,反复做儿子的工作。第二天一早,孟继青父子俩乘车30里前往雎县县城。在公安局拘留所,值班民警康胜昌见孟继青父子和县公安局的裁决书后,认为手续不符,拒收。孟继青回到镇里,即向镇领导做了汇报。镇领导表示,拘留孟保林几天主要是为了给村支书“磨磨脖”,只要他没意见,我们也没啥。一切又恢复了往常。
派出所长对孟继青的野蛮摧残
又过了一个多月。1990年7月25日上午,长岗镇派出所主持工作的副所长张冠军在镇政府院内叫孟继青到派出所谈拘留孟保林的事,孟继青不去,说镇领导派他去催缴公粮,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张冠军说我口头传唤你,孟继青说,我不管你啥传唤。张冠军回到派出所开出一张传唤证,让治安队员送给孟继青。孟继青不接,传唤证掉落地下。这下子惹恼了张冠军,他从屋里拿出手铐,带领两名治安队员,按头的按头,搬腿的搬腿,将时年57岁的孟继青摔倒在地,强行为他戴上手铐,连推带拉的扭到派出所小院内,铐在一个重约250多斤的水泥墩子上端的铁环上,三人对孟继青又打又踢。孟继青愤怒地质问:“我犯啥法了?你们为什么要这样对待我?”合同民警孟广恩上去扇孟继青几耳光,张冠军说看你有多硬,从屋里拿出绳子,将孟继青的两腿踝关节处分别捆住,绳子两头拴在两棵树上拉起来,孟的右手被拷在水泥墩上端的铁环上,双腿叉开,头朝下脚朝上,躯体悬空吊起来。孟继青浑身像抽筋一样,疼痛的哭爹叫娘,很快昏过去了。在场的妇女吓的躲在屋里。数分钟解开之后,孟继青已昏过去,脸煞白、带血并沾满了泥土和汗水。孟桥村一农民看孟继青伤势严重,怕天热出事,要给孟继青喝点水,被民警阻拦。镇领导闻讯赶到后,急令张冠军为孟继青打开手铐,几个人将孟继青抬到屋里,镇里的医生也赶来为孟继青打了强心针,送医院抢救。孟继青四肢均受到损伤,后经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鉴定:“孟继青右腕及右小腿遭外力压迫(如分别遭手铐拷后躯体悬空牵拉及绳索捆绑等),致右桡神经浅支及右胫后神经轻度损伤,该伤情已构成轻伤。”
镇政府的干部群众对此事议论纷纷:我们这里是个老区,从来没见过像张冠军这样野蛮地对待老同志的,像五马分尸一样。
1990年8月1日,因孟继青的老伴赵龙芳(时年58岁)在街上骂张冠军,县公安局又以侮辱他人为名,将其从照顾孟继青的医院病床前抓进县拘留所,拘留15天。
举报难、查办难、审判难
1990年8月,8名县人大代表及数十名群众的联名抗议书,向雎县人民检察院控告,要求严肃查办张冠军残酷摧残孟继青一案。雎县人民检察院经过初查后,于1991年3月20日以非法拘禁罪对张冠军立案侦查。当时雎县县委主要领导在得知检察机关查办张冠军的案件后,召开四大班子会听取案件汇报,公然表示:“张冠军构不成犯罪,某些部门非治张冠军的罪不中。此事要与省政法委联系,请他们出面协调,需要我出阵的,我亲自去,去上面找谁都管。处理张冠军,我意孟继青也要处理,公安上要逐级反映,直至往中央投诉都行。”
因此,县公安局向县委、县人大写了报告,明确表示:张冠军构不成非法拘禁罪,要保护公安干警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雎县公安局在明知非法拘禁案归检察院管辖的情况下,以“张冠军构不成非法拘禁罪”为案由,组织力量开展所谓的调查取证,对曾经向检察机关控告张冠军暴行的8名县人大代表和数十名群众逐个询问,威胁举报人:“你参与控告张冠军吊打孟继青的事了吗?”“你参与告发张冠军了吗?”被告人张冠军竟然也参加了取证,自己取证证明自己没罪。不仅如此,在张冠军编造的证言中,有孟继青对3位公安干警拳打脚踢,被戴手铐后,还追打张冠军等离奇谎言。在权力的作用下,善恶被颠倒得面目全非。
面对困难局面,雎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向上级检察院机关作了汇报。省检察院有关部门1992年4月30日下文,认为张冠军已构成犯罪,应尽快批捕。原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商丘分院在1992年9月四次通知雎县人民检察院:批捕张冠军。但由于雎县个别主要领导的干预,部分乡镇派出所长也到县人大以辞职相要挟,上级检察机关的决定迟迟不能落实。鉴于此,1993年7月12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对商丘分院做出批复:张冠军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提起公诉。
案件起诉后,原雎县县委主要领导仍继续干扰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县法院1993年9月2日向上级法院的报告:雎县县委、县人大等部门认为张冠军构不成犯罪,县法院审理此案有困难,请上级院指定管辖。上级院不同意指定管辖。县法院又将案件退还给检察院补充侦查。县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无须补查,再把案件移送法院。县法院拒收,案件被推来推去,孟继青四处奔波,开始他的诉讼苦旅。截至1994年开庭时,孟继青上访告状的车票单据贴满了3本,计6026张,价值近2万元。
在上级机关的多次催促下,县法院决定1994年1月13日开庭审理。开庭前一天,孟继青借800元钱从郑州租车将聘请的两名律师接来。但到了开庭的当天,法院又临时通知:因被告人聘请的律师有事不能到庭,推迟开庭。
1994年1月24日,法院终于开庭了。这次开庭,法庭没有设置刑事被告席,而是给张冠军配有桌椅,坐在附带民事原告人孟继青的对面。庭审期间,张冠军可以抽烟、跷二郎腿、玩弄“阿诗玛”烟盒,并要求法庭宣读公安卷证言。县公安局某副局长多次到张冠军的面前交头接耳、递纸条,一些公安干警多次起哄,法庭秩序一片混乱。个别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部分时,认为孟继青提供的车票单据有几张与上访路线不符,厉声斥责孟继青:“你这不是讹诈人家张冠军吗?”法官的“鲜明立场”博得了庭下的一片喝彩声、掌声。
1994年1月29日,孟继青收到县法院判被告人无罪的一审判决。2月3日(阴历小年),孟继青和老伴冒着小雪,拄着拐杖,揣着雎县法院的判决书来到省检察院。在传达室看到检察官,这位62岁的老人哭了,他突然跪在地上求助。他无依无靠,像叫花子一样颠沛流离地告了四年状,结果是张冠军无罪,他“缠诉”,他阻碍公务的行为是“这一案件的导火索”。 雎县法院同时认定:张冠军对被害人孟继青的传唤合法,方法欠妥,判处张冠军无罪,赔偿被害人医疗费和其他费用531.62元。省检察院随即通知商丘分院、雎县检察院赶在上诉期内将抗诉书送到二审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继青提出上诉,雎县人民检察院抗诉,原商丘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3月29日做出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1995年4月28日雎县法院再次一审判决,仍宣告张冠军无罪,对被害人孟继青的民事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宣判后,雎县检察院抗诉,孟继青上诉,原商丘地区中级法院裁定驳回抗诉和上诉,维持原判。孟继青又一次来到省检察院,他气愤至极地说:“国家难道没有法律了吗?张冠军横行霸道这么长时间,难道谁都管不了吗?”
五年来,围绕本案,孟继青上访了无数次。风霜雪雨、流落街头、挨冻受饿。用孟继青的话说:“我也不知道咋活过来的,睡大街、蹲候车室过夜,啃凉馒头,喝冷水,有时没钱买车票,低三下四地向服务员求情,有时无奈之中屈膝求过路人的施舍,人家看俺老两口可怜,三角两角,三元两元都有人给。苦是够苦的,但不鸣此冤,死不瞑目”。
1995年10月26日,原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商丘分院提请省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省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几经周折,将张冠军一案的所有卷宗调至省院时,卷宗已由当初起诉时的1本侦查卷发展为15本卷宗。
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经认真研究后认为:这是权与法的较量,群众有冤不能伸,到底是谁造成的?是一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干扰办案。遂决定此案按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抗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对此案进行了审查,认为张冠军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有理,应予支持。遂以(1997)豫法、告刑监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一、二审法院判决和裁定;判处张冠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张冠军赔偿孟继青经济损失。
1998年6月20日,张冠军以原判事实不清,未开庭审理,程序违法为由提起申诉,有关部门也予以过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未开庭审理为由,于2001年1月9日裁定:撤销省高法的终审判决,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本案诉讼始终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双方当事人又绷紧了弦。
艰难诉讼终有结果
2003年12月23日,方方面面关注的张冠军案件在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号法庭公开审理,省检察院检察官蒋汉生、王道云、孙小文出庭。出庭检察官与辩护人、被告人围绕着孟继青的伤情鉴定、孟继青是否“身体悬空”、张冠军对孟继青的传唤是否合法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检察官认为:一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所谓事实不清的三个问题,全都清清楚楚,无任何矛盾。一是关于孟继青的伤情鉴定,县医院病历记载孟继青的伤在身体左侧,而法医鉴定是右边。这是因为,病历记载是对人体外部观察的记录,而人体内部神经损伤是人体外观检查所看不到的,只有通过肌电图检查来通过证实。人体内部实质性损伤并不都反映在外部,外部损伤也不止伤在左侧,有原始照片为证,不能以片面的外部损伤记载否定肌电图检查的内部神经性损伤。二是孟继青的身体是否悬空。有伤后照片、证人证言、法医鉴定、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三是孟继青带孟保林到镇领导那里申诉,行使的是法定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传唤系对违反治安管理人的适用程序,张冠军对孟继青的传唤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属滥用职权,非法限制孟继青的人身自由,摧残孟继青的身体。特别应该指出:在本案,有人制造假证,陷害孟继青。在县法院卷宗里有三份亲笔证词,不知是何人所取,也不知是谁送到审判卷宗里?三份证词证明孟继青阻碍执行公务。经检察机关查证,三人有两人不在现场,一人在现场但证实孟继青没有阻碍执行公务。经技术部门笔迹鉴定:三人三份证实孟继青阻碍执行公务的亲笔证词系一人所写。在证据面前,被告人张冠军不得不承认三份亲笔证词是合同民警孟广恩(参与捆吊、殴打孟继青)一人所写。被害人的代理人汤路明律师立即提出:张冠军明知孟广恩做的假证,却隐瞒真相,欺骗法院长达十年,请法庭依照刑诉法对妨碍诉讼的有关规定给予制裁。
被告人张冠军又辩解:他对孟继青的所作所为均是有法可依的。出庭检察官蒋汉生指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有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无法妄为。张冠军这种“五马分尸”的体罚,只有在电影里,在法西斯集中营里才能看到。张冠军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人民警察适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而且完全超出了公安干警正常执行公务应当实施的行为,张冠军采取肉体惩罚方式,通过给孟继青造成身体上的痛苦达到惩罚孟继青的目的。这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恶劣的体罚直接触犯了我国的刑律,属于非法拘禁情节严重的行为。而二审法院以本案“证据不足”宣告张冠军无罪,显属裁定错误,没有体现司法公正,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请再审法庭根据本案的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张冠军予以惩处。
14年诉讼,历经坎坷。从侦查到起诉,从批捕到审判,从一审、二审到再审,周而复始,一年又一年,时间是那么漫长;公诉、无罪,抗诉、维持无罪,再抗诉,反反复复,一次又一次,诉讼又是这样艰难。为了讨个说法,孟继青历尽艰辛,锲而不舍。为了公平正义,检察机关顶着重重压力,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毅然对此案进行查办。最终,省高级人民法院秉公执法,正义终于战胜了邪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