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谈话 德州市副市长跳楼双腿骨折

2015-04-28 16:02 来源于:人民监督网 | 作者:记者 朱瑞峰 | 浏览:
随着深入调查,人民监督网记者又获得了德州市副市长黄金忠跳楼事件的详情。

    【人民监督网讯 记者 朱瑞峰 山东济南报道】4月28日13点05分,人民监督网报道了“山东德州副市长黄金忠跳楼真相”。

    记者从中共山东省委一厅局级官员获得确切信息:“中共山东省委纪检委找德州市政府副市长黄金忠‘谈话’,调查济南市委书记王敏在任中共山东省委秘书长时收受贿赂,提拔黄金忠为德州市政府副市长案件。黄金忠非常害怕,趁工作人员不备跳楼。”事件发生后,山东德州市委、市政府立即封锁消息,但还是被当地盛传黄金忠于26日“跳楼”,引发网络上下议论纷纷。无奈之下,中共德州市委书记吴翠云指示市委宣传部控制舆论、予以“灭火”。德州市委宣传部让德州市政府出面发布通告“辟谣”。
 
   随着人民监督网的深入调查,记者又获得了德州市副市长黄金忠跳楼事件独家报料。
 
    2015年4月26日上午,中共山东省纪委干部来到德州市委、市政府综合楼九楼黄金忠的办公室宣布:“经省纪委研究决定黄金忠副市长配合调查案件。”
 
    黄金忠对省纪委称:“你们让我给家人和孩子打个电话,我全部交代问题。”
 
    经省纪委工作人员同意,黄金忠在办公室给家人和孩子打了电话。10点40分,黄金忠副市长趁省纪委人员不备,从九楼的办公室夺门而出,跑到十楼阳台跳下,落到九楼。

    经医院医生诊断,黄金忠双腿骨折,腰椎错位,脑部挫伤。
 
    事发后,其母立刻找到中共德州市委书记吴翠云,吴翠云安排了母子在医院见面。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17)
73.9%
踩一下
(6)
26.1%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