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公告>>正文

雷政富案爆料人朱瑞峰 起诉烟台日报获胜

2016-11-05 16:56 来源于:北京晨报 | 作者: 记者 黄晓宇 | 浏览:
雷政富案爆料人朱瑞峰 起诉烟台日报社维权获胜,起诉称《烟台晚报》胡乱收集纪许光的网络爆料,未采访当事人息就予以刊登、转载。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其名誉权。

雷政富案爆料人 起诉维权获胜

诉称《烟台晚报》胡乱收集网络爆料未采访当事人就予以刊登

 雷政富一案爆料人朱瑞峰,一度成为公众人物,成为不少媒体争相报道的对象,其中《烟台晚报》刊登的文章引起他的不满。朱瑞峰遂将烟台日报社诉至法院。近日,海淀法院对本案一审宣判,认定烟台日报社侵犯了朱瑞峰名誉权,判决报社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称文章胡乱拼凑起诉

  朱瑞峰诉称,有网友向百度文库上传了烟台日报社主办的《烟台晚报》2013年2月4日电子报版面,该版面刊载了题为《老纪恼了:请朱瑞峰“交代问题”》的文章,文章用大标题“网友称朱瑞峰借网站敲诈不菲的封口费”以吸引读者眼球,多处用语侵犯其名誉权。

  朱瑞峰认为,《烟台晚报》胡乱收集网络上纪许光的“爆料”,不调查采访当事人,而轻易采信所谓“网友”纪许光的网文信息就予以刊登、转载。朱瑞峰称其属于公众人物,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其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烟台日报社停止侵权,删除相应电子报版面、公开赔礼道歉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等。

涉案报道罗列其“劣迹”

  庭审中,烟台日报社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判决驳回朱瑞峰的诉求。海淀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落款为“本报综合”的文章写到有网友质疑朱瑞峰是一个靠信口开河的欺世盗名之徒,文章罗列了朱瑞峰的种种“劣迹”与可疑之处。

  针对烟台日报社的辩解,法院认为朱瑞峰对本案证据进行公证保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至其起诉之日未满2年,未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认定报社侵权赔偿2万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烟台日报社作为专业新闻媒体,在刊发该文章时未对文章所涉内容进行必要的核实,虽以转述的方式进行了描述,但结合文章题目及副标题、小标题等内容容易导致读者对朱瑞峰的名誉产生错误的认识,使得社会公众做出对朱瑞峰贬低的评价,故涉案文章的内容构成对朱瑞峰名誉权的侵害,同时也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烟台日报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烟台日报社连续7日在《烟台晚报》非中缝位置以书面形式刊登声明向原告朱瑞峰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同时向朱瑞峰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和合理支出1940元。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新闻人物

朱瑞峰

  朱瑞峰现年47岁,以揭露官员贪腐案件成名,成为公众人物。尤其是2012年11月,由其爆出的雷政富不雅视频一下引爆社会舆论。相关部门迅速展开调查,后经重庆市纪委调查核实,有关不雅视频中的男性确为雷政富本人,同月雷政富即被免职,2013年雷政富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导致21名厅级以上高官落马。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5)
10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