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县农民被碾死续:镇长被免职并立案调查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中国江西网7月13日赣州讯(中国赣州网记者 温居林报道) 针对赣县茅店镇洋塘工业小区精达模具厂挖掘机施工致一农民死亡事件,赣州市县两级于7月12日上午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对事故原

中国江西网7月13日赣州讯(中国赣州网记者 温居林报道) 针对赣县茅店镇洋塘工业小区精达模具厂挖掘机施工致一农民死亡事件,赣州市县两级于7月12日上午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对事故原因作了进一步调查,对死者家属进行了及时慰问,对相关责任人员查实后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后续善后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在深入调查、认真核实的基础上,赣州市委责成赣县县委对此次事件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经赣县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赣县茅店镇镇长依法按程序免去职务,并立案调查;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赣县经济开发区洋塘工业小区管委会主任予以免职,并立案调查。

经公安机关查明,本次事件中,犯罪嫌疑人游坚涉嫌刑事犯罪,已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涉案其他责任人,公安机关仍在进一步抓紧开展侦查工作。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