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原房屋管理局局长冉龙强,大肆收受20余名房地产开发商的贿赂,几年间敛财200余万元。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冉龙强受贿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万元。对冉龙强受贿犯罪赃款241万元及其非法收益7万元,共计人民币24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0年期间,冉龙强在担任重庆市渝北区政府下属的城南开发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渝北区城南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渝北区房屋管理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包工程、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房屋产权办理、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陈某、王某等22人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41万元,并将其中受贿款30万元投资牟利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冉龙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41万元,并将其中30万元受贿款投资牟利,非法牟利7万元,为他人在承包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协调拆迁安置等方面谋取利益,其行为严重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冉龙强在办案机关掌握其受贿3万元事实时,主动如实供述了其余受贿238万元的事实,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认罪态度好,且其亲属代为退款200万元,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