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违法添加剂遇法律规定模糊难题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据了解,此次国办针对食品添加剂问题所下发的通知中提出了3项要求: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 食品添加剂检测存空白 《法制日

        据了解,此次国办针对食品添加剂问题所下发的通知中提出了3项要求: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 

  食品添加剂检测存空白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一直以来,食品添加剂的检测标准都面临空白。在卫生部此次公布的47种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中,有25种物质在检测方法一栏为空白或者填“无”。 

  在去年召开的“全国质量监管重点产品检验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10年度工作会议”上,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司长武津生坦言,2200多种食品添加剂中,有检验方法标准的只占总数的近4成。 

  《法制日报》记者就食品安全问题在江苏省采访时,无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分析说,食品添加剂标准不足,是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的隐忧。一方面容易导致监管不到位,一方面可能导致误判。此外,在现有的“食品通则”、“食品卫生标准”和“食品产品质量标准”上,对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所规定的形式和表述也不规范。 

  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 

  对食品添加剂有过专门研究的吉林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副教授李大军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说,在食品安全法立法时,关于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就存在一定的缺陷,这是造成其颁布后食品添加剂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原因之一。这方面的政策法规应该是规定除食品原料原有组分之外的物质不允许随意添加。如果添加,必须获得国家主管部门依照产品标准和科学评价程序认定、公益性的独立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评估。但是现在的立法中对不明的、新的食品添加物界定和限定含糊,这就使得一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添加物的准入门槛相对宽松。 

  “有的人可能钻法律的空子,理由就是‘法律没说不让加,就随意添加了’。比如说三聚氰胺事件,法律并没有说不让加,所以很多商贩就加了,危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正是由于食品添加剂标准规定的不确定,使得我们在打击三聚氰胺、瘦肉精等事件的时候,法律依据不充分,打击不及时。”李大军说。 

  在三聚氰胺事件之后,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曾经收到过消费者发给他的一条短信,其内容是,“中国消费者在食品消费中完成了化学扫盲,从大米里认识了石蜡,从火腿里认识了敌敌畏,从咸鸭蛋、辣椒酱里认识了苏丹红,从火锅里认识了福尔马林,从馒头、银耳、蜜枣里认识了硫黄,从木耳中认识了硫酸铜……” 

  “过去我们的食品安全意识很淡薄,大部分都是在温饱以后才逐渐意识到要吃的健康、吃的安全,对食品添加剂的重视,也是公众食品安全意识觉醒的一个产物。此外,还有食品安全中存在产业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对抗的问题,究竟是产业利益优先,还是消费者的利益优先,这是个复杂的大问题。比如我们要禁止添加一种食品添加剂的话,那么生产的厂家就要被迫退出市场。在过去,我们一般都是追求企业利益优先,现在我们主张以人为本,将消费者的利益放在主要的位置上,所以解决食品添加剂问题的时机也成熟了。”刘俊海说。 

  刘俊海认为,食品添加剂标准应该包含3大原则:有益原则,即食品添加剂必须对身体有益,不要添加对身体有害的,这是最重要的原则;必要原则,也就是说可加可不加的食品添加剂尽量不要加;安全原则,一定要保障所添加的东西是安全的。 

  建立无缝对接监管机制 

  “要想根治食品安全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在制定科学完整的食品添加剂标准基础上,完善当前的食品监管体制。”刘俊海说。 

  三鹿事件将我国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弊端暴露无疑。在近日的沈阳“毒豆芽”被曝光后,各监管部门也均称“不归我管”。 

  “在制度设计上,过去的监管机构包括卫生部门、质检部门、工商部门、农业部门、商务部门,执法部门很多。但是,三鹿事件爆发出来的问题就是,在诸多部门的执法中存在着漏洞、监管的盲区和监管的真空地带。食品安全法整合了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在明确多龙治水的情况下,强调要求要建立一种各个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360度全方位、24小时全天候的执法监管合作机制,今后,要进一步建立无缝对接的行政监管合作机制。”刘俊海说。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