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谷会计师事务所原所长、法定代表人李某,将公司的公款挪用给儿子开办公司使用,并在单位改制前指使会计采取倒账、平账等不实记账手段,以其他应付款之名核销了30万元。昨天,记者获悉,因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李某被西城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
今年66岁的李某,是北京京谷会计师事务所的原所长、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属国家工作人员。
其涉嫌的案情,发生在10余年前。事情起因于京谷所可能面临的一场诉讼风险。据该所的工作人员证实,1998年,京谷所与一家公司产生了一起法律诉讼,李某怕法院查封京谷所的资产,就想到将京谷所的钱转出去,等诉讼结束后再把钱转回来。1998年9月,李某因此与北京海烨商务咨询中心(以下简称海烨中心)签订了虚假的合作协议两份、汽车租赁协议两份,将京谷所75万元公款以支付合作费、汽车租赁费的形式暂存于海烨中心。
不久,李某的儿子要开公司,需要用钱。李某决定从转给海烨中心的75万元中,拿出50万元给儿子开公司用。1998年11月、12月,李某让其子用其中的30万购买了两辆捷达轿车,车子租给京谷所使用,车子产权属于李某儿子的公司。同年12月31日,李某在京谷所改制前,指使会计采取倒账、平账等不实记账手段,以付租车费用之名将应从海烨中心收回的75万元中的30万元冲销。
2009年11月,检方反贪人员获取李某涉嫌挪用公款罪的线索后,对其立案侦查,这起10多年前的案件才浮出水面。
庭审中,李某否认检方的指控。她辩称,海烨中心借给她儿子用于公司经营的钱款与她本人无关,也和会计师事务所存在海烨中心的75万元没有关系。另外,她在其他应付款项目冲减这笔30万元的款项,是为了给本单位在脱钩改制时留下更多的资产用于发展,并没有贪污的故意。李某的辩护人还认为,该案涉及10多年前的事实,且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应属无需刑事处罚的情形。
去年12月,法院审理认定,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20万给儿子进行营利活动,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李某还侵吞公款30万元,其行为又构成贪污罪。两罪并罚,决定对李某执行有期徒刑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