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染色馒头"事件续:盛禄公司三高管被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正义网 | 作者:林中明 宝剑 | 浏览:
正义网上海8月26日电(记者林中明 通讯员宝剑) 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今天(8月26日)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叶维禄,销售经理徐剑明和生产

  正义网上海8月26日电(记者林中明 通讯员宝剑)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今天(8月26日)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叶维禄,销售经理徐剑明和生产主管谢维铣,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官结合办案,对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开展综合治理工作。 

  宝山区检察院经审理查明,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叶维禄为打开市场销路,伙同公司销售经理徐剑明和生产主管谢维铣,在明知违规的情况下,仍组织工人大量生产违规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并销往上海多家连锁超市卖场。据审计,从2010年10月至案发的2011年4月,共销售“染色馒头”27万余包,销售金额达62万余元。此外还发现,盛禄食品有限公司还有将超市退回的过期或即将过期的部分馒头作为原料继续生产加工,以及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等违规行为。 

  办案检察官对此案件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适用法律认为,叶维禄等3人在生产馒头中违规使用的“柠檬黄”,并非是法律规定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因此,其行为不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而其生产添加 “柠檬黄”的馒头属于不合格产品,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因此检察机关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 

  宝山区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提前介入  引导侦查取证,对案件定性、侦查取证方向、证据收集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犯罪数额等提出引导侦查取证的建议,以确保审查起诉阶段证据扎实、充分。同时,还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综合治理工作,派出人员为本地区农产品系统各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食品安全鉴定职能部门负责人作专题讲座,提出加强对生产者的教育引导和对监管者进行有效的监督等整治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建议。

责任编辑:rmj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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