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名村官贪污电改扶持金和集资款获刑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近日,由江西省永新县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的三名村官一审宣判。永新县法院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杨春德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史正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

 近日,由江西省永新县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的三名村官一审宣判。永新县法院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杨春德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史正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吴志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07年,永新县龙源口镇绥远山村要进行电网改造。该村召集生产队长以上干部开会,决定在林业局拨付给每户村民的公益林补偿资金中提出100元,共计2.46万元,村民再共同集资2.548万元,用于交电改费。2008年1月、5月,绥远山村委分两次共向供电站交了4万元的电改费。但其中2万元是村民集资款中的,另外2万元是县林业部门另拨付给村里10余万元公益林补贴款中的,并不是之前提取的公益林补偿资金。2009年1月,村支书杨春德、村主任史正发、村报账员吴志河将提取的公益林补偿金中2.4万元平分。

  2008年,三人得知绥远山属大型水库移民村、民政部门有后期扶持项目资金,遂以村委会名义申请到6.4万元电改扶持款。在未将县民政局已拨款的事实告知村民的情况下,2009年1月21日,三人认为电改工程已完工,便将这笔扶持款中的3万元平分。案发后,三人退赔赃款5.4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管理移民扶持项目资金等公务行为中,利用职务之便,共同侵吞移民扶持资金3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在从事村民自治事务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吞村民集资款2.4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本案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