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门审计局长被指挥霍千万续:受降职处分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资料图片:海门市审计局局长施平在接受中国网事记者采访(1月6日摄)。 1月9日上午,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获悉,江苏海门市审计局接待门事件又有最新进展。针对之后网友发帖所称

  

资料图片:海门市审计局局长施平在接受“中国网事”记者采访(1月6日摄)。

1月9日上午,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获悉,江苏海门市审计局“接待门”事件又有最新进展。针对之后网友发帖所称审计局局长存在公车私用等行为,海门市委、市政府已责成市纪委、监察局展开深入调查,并作出审计局局长施平停职接受调查的决定。 新华社记者 周晓雄 摄

  新华网南京1月15日电(“中国网事”记者王骏勇、孙彬)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15日独家获悉:由江苏省审计厅、南通市审计局和海门市纪委、监察局联合调查的“网曝海门审计局超标准接待”等问题有了处理结果,当事人海门审计局局长施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降职处分。

  针对网上曝光的海门市审计局超标准、超规格接待四川省绵竹市审计局考察团一事,元旦后不久海门市纪委、监察局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对施平进行了诫勉谈话,责令该局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之后,网民再次曝光施平“公车私用”“私费公报”“三年挥霍一千万”“以权谋私,为自己亲属经商铺路”等问题。1月8日,海门市委决定对施平停职接受调查,以尽快查清事实。1月9日,江苏省审计厅纪检组、南通市审计局纪检组和海门市纪委监察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网民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全面调查。

  1月15日,海门市向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通报此次省市联合调查结果。调查结果显示,网民质疑的六大问题,虽在数额等方面有出入,但当事的海门审计局及施平本人在六个方面确实存在不同程度违纪违规行为:

  一、50多人每人收到审计对象红包1000元的问题。经查,2010年2月,施平等在海永乡参训的26人接受了有关单位每人500元红包。1月4日,上述26人已将500元上交到海门市审计局纪检组。

  二、公车私用,审计局成局长“私人金库”的问题。经查,2010年2月12日,海门市政府批准海门审计局购置含税总价控制在22万元以内的小汽车一辆。同年3月,审计局购置了含税总价为272957元的斯柯达昊锐(苏FR0050)一辆。同时,施平公车私用的情况确实存在。

    三、2万多元电脑被施平女儿带出国的问题。经查,2010年国庆节前,施平女儿在国外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出现故障,施平请朋友将单位配给自己的笔记本电脑带到国外给女儿使用。1月14日,该电脑已归还至审计局。

  四、自创内部杂志,出风头拿稿费的问题。经查,海门审计局2008年5月创办的《海审文讯》内部交流性刊物创刊至今,施平共领取稿费、编辑费、优秀稿件奖励费等合计18100元。

  五、以权谋私,为自己亲属经商铺路的问题。经查,施平之妻吴某原系某企业员工,于2009年下岗待业。2010年1月,吴某成立了海门市海竹酒业经营部,担任南通地区某品牌白酒总代理。该酒的销售对象为施平和其妻的朋友,还有个别酒店、部门单位。2010年,海门审计局先后3次组织干部职工42人次外出旅游,施平本人均未参加。施平妻姐吴某确属青年旅行社股东之一,但其中由青年旅行社组织的两次外出旅游,均非施平授意,其它旅行社的同线路价格与青年旅行社价格相当。

  六、花钱大手笔,三年时间肆意挥霍一千多万的问题。经查,2008年至2010年,海门市审计局公务接待费按规定总额应控制在642000元以内,实际发生额为955847.7元,三年共超支313847.7元。

  此次省市联合调查组认为,海门审计局有关人员在冬训期间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礼金、超标准配备公车、组织干部职工公费旅游、公务接待费超控制总额等,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平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

  鉴于此,为严肃党纪、政纪,经海门市纪委研究并报市委决定,给予施平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职处分,同时责令其承担公车私用的相关费用。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