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淮阳一计生委主任贪污受贿一审被判十三年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近日,经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河南省太康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原主任张玉萍因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淮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近日,经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河南省太康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原主任张玉萍因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淮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据查,张玉萍在2007年至2009年担任太康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私分侵吞、虚列开支等手段贪污本单位公款14万余元;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底,张玉萍在负责建设下属单位太康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办公楼期间,共收受个体建筑商丁某现金21万元,为丁某中标承建该工程及向丁某支付工程款提供便利;另外,张玉萍的个人财产有95万余元其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案发后,张玉萍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并全部退回了涉案款项。

  经开庭审理后,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以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分别判处张玉萍有期徒刑六年、七年、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张玉萍当庭表示服判。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